重组家庭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洪洞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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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身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重组家庭中,当继父母步入老年、需要照料时,曾经抚养长大的继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近日,洪洞法院广胜寺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韩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韩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韩小乙(本文均系化名),李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李小甲(本文均系化名),一家四口组成了新的家庭。如今,66岁的韩某没有固定收入,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都成了难题。因认为李小甲未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韩某便将李小甲诉至法院。

庭审中,韩某主张其与李某结婚时,李小甲只有14周岁,其将李小甲抚养长大,包括李小甲结婚也是由其一手操办。韩某认为自己与李小甲已形成继母子法律关系,李小甲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李小甲称,其父与韩某结婚时自己已满16周岁,有工资收入,韩某没有对自己进行过实质上的抚养,自己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小甲辩称其父再婚时其已在某技工学校学习,有固定的工资补助,长期在学校宿舍居住,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但李小甲并未提交其未与原告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系其生活来源的证据。被告李小甲在原告与其父结婚时尚未成年,随双方共同生活至少两年时间,可以认定原告韩某与被告李小甲之间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应对原告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经综合考虑原告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一般生活水平、子女数量及被告李小甲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法庭判决李小甲每月向韩某支付赡养费。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小甲与韩某是否形成继母子关系,是否应对韩某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认为,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李小甲虽非韩某亲生,但韩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韩某对李小甲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当韩某年事已高,作为继子的李小甲也应对韩某履行赡养义务。

关心和赡养老人,使他们晚年生活得到照料与陪伴,既是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家庭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亲情和责任不应改变。(周海)

(责编:程峰玲、林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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