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首次適用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 破解刑事和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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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感謝檢察機關允許我提存保証金,讓我可以回歸社會繼續工作,我一定會積極籌集賠償款,爭取早日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改過自新……”不批准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向辦案檢察官真誠地表示感謝。

  近日,襄汾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中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趙某某酒后與一起吃飯的被害人發生沖突,犯罪嫌疑人用腳將被害人賈某某眼部踢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官審查案件后認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意願,也能保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但雙方因為賠償金數額不能達成一致,刑事和解陷入僵局。經綜合分析,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可以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為了確保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的順利適用,承辦檢察官積極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解釋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的適用范圍及程序。並由值班律師為被害人現場提供法律幫助,讓其了解案件起訴后可能判賠的數額,給被害人講情理、析法理,化解了被害人的抵觸情緒、排除了可能形成的信訪風險﹔同時給犯罪嫌疑人家屬講解認罪認罰及提存賠償保証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向其釋放出最大的司法善意。最后,經檢察機關決定,趙某某家屬向公証處繳納二萬元賠償保証金。在公証處出具公証書之后,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某某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此案是襄汾縣人民檢察院推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后辦理的首起案件。

  該制度是針對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時,對於犯罪嫌疑人有賠償意願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者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主動表明賠償意願的,可以啟動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縣司法局公証處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証金后,檢察機關可以對其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或者予以從輕處罰。

  接下來,襄汾縣人民檢察院將深入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大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的適用力度,向社會傳遞公平公正的價值導向,使之真正成為維護和保障當事人權利、維護公平正義的有利舉措。(周海)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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