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冰墩墩”!靈石縣檢察院辦理首例
涉知識產權保護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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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北京冬奧會開幕以來,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備受廣大群眾喜愛。日前,靈石縣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少商家紛紛蹭起了“冰墩墩”的熱度,在未經依法授權的前提下,制售以吉祥物為原型的產品。

  針對“這種未經授權使用吉祥物形象的商業行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承辦檢察官深入現場調查,發現多家文具店售賣盜版的“冰墩墩”挂件、胸針、玩具等產品﹔個別珠寶店未經許可銷售“冰墩墩”形象黃金飾品﹔部分蛋糕店制售“冰墩墩”造型的蛋糕。為保護知識產權,更好維護市場秩序,靈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首份涉知識產權保護《檢察建議書》。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舉一反三,積極在全縣范圍內對銷售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產品的行為開展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活動,並就發現的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下一步,靈石縣人民檢察院將立足檢察監督職能,持續發力,強化聯動,通過開展同步監督、聯合普法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力度,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檢察官普法

  “冰墩墩”的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北京冬奧組委對其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於違法違規使用的行為,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此外,“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作為奧林匹克標志,還特別享有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保護。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趙亞聞)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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