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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第一編 總則

  13.村委會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對外簽訂合同嗎?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普法講堂: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各地有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法典也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一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14.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普法講堂: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利,也享有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

  15.個人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普法講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網絡信息時代的到來,我們在享受互聯網和移動設備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遭受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加工、買賣等一系列問題的困擾,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催生的網絡詐騙和信息詐騙案件逐年遞增。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因此,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個人信息。(未完待續)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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