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交警:再次酒駕被查“醉”上加罪
潞城交警:再次酒駕被查“醉”上加罪
錯誤的認知、僥幸的心理,許多違法駕駛人就是這麼落網的。交警反復強調:“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仍有人以身試法,在第一次因酒駕被處罰后,再次酒后駕車上路。
4月19日下午17時05分許,潞城交警大隊微子鎮中隊民輔警在垂王線1公裡路段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對一輛小型轎車進行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駕駛人曹某某身上散發酒氣,隨即對其進行酒精呼氣式檢測,結果顯示為47mg/100mL,屬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進一步核查,民警發現曹某某於2019年9月1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該中隊民警依法查處過。屬於二次酒駕,經詢問得知,曹某某中午在家與朋友喝了五兩左右的白酒,下午便又以“為朋友送東西”為由駕駛車輛駛出門,才從家裡出來不到10分鐘就被交警查獲。
面對事實,曹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執勤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曹某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証。(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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