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大同支隊四大隊查處一起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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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大同支隊四大隊辦結了一起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案,有力地震懾了違法大件運輸行為,有效提升了高速公路大件運輸執法服務監管質效,全力推動實現高速公路大件運輸“零違規”。

3月30日16點40分,大同支隊四大隊轄區馬連庄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車牌為冀 G34***(遼AP***超)載運鉤機的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証路線異常,收費系統顯示該車從廣西太陽村收費站進入高速,出口是山西馬連庄收費站,但該車提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通行路線為大同神泉堡站至大同馬連庄站,涉嫌通行証許可路線與實際行駛路線不符。

大同支隊四大隊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執法人員驅車到達馬連庄收費站,現場核對該車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執法人員通過路政平台、“山西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微信公眾號查詢均無該車通行証信息。隨后,執法人員對該大件運輸車輛車貨外廓尺寸進行了現場勘驗,勘驗結果為車貨:長24.2米(超長6米),寬3.25米(超寬0.7米),高4.9米(超高0.9米)。收費站稱重結果為車貨總質量54.1噸,下浮 5%之后,該車輛車貨總重是 51.4噸,超出國家規定標准2.4噸。執法人員現場告知當事人李某涉嫌存在違法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行為。此案件於3月31日立案,后通過電話聯系山西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大廳核實,確認當事人李某出示的超限車輛通行証是偽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執法人員提取了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証據、現場照片、勘驗筆錄、收費站動態磅檢測結果、收費站動態磅檢定証書等証據材料。

通過進一步調查案件,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構成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証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其行為擾亂了交通運輸管理秩序。當事人違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及《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第六章第33、34、35項的規定,考慮到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經大同支隊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4月2日,大同支隊四大隊向當事人李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於當日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王志勇)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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