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義務卻耍起“心眼”
和順法院鐵腕執行維護法律權威
不履行義務卻耍起“心眼”
和順法院鐵腕執行維護法律權威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你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跟你釋明過法律后果,你到現在還想耍心眼,今天不履行,必須要移交公安。”和順法院執行局鐵腕執行,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趙某麗與蔡某直、某火鍋店健康權糾紛一案,經一二審判決,某火鍋店賠償趙某麗各項損失145763.24元、蔡某直賠償趙某麗各項損失88961.12元。在判決生效后趙某麗申請執行前,某火鍋店經營者趙某將該名下的一輛小轎車變賣,未履行判決確定給付趙某麗145763.24元的義務。趙某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及執行人員線下調查被執行人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趙某名下相關財產信息,無財產可供執行,將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趙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對被執行人某火鍋店經營者趙某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決定罰款5000元。
某火鍋店經營者趙某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案件移交公安局,擬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
在公安局審查期間,趙某主動履行了給付申請執行人趙某麗案款145763.24元、案件受理費2252元、申請執行費2086元、罰款5000元,共計155101.24元的義務。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本案中,某火鍋店經營者趙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司法權威。對其故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在公安局審查期間,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是法院與公安執行聯動機制成功應用的體現,彰顯了司法權威。
(李書江)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