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順檢察院與縣公安局、人民法院聯合會簽
《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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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在日常辦理侵犯財產和人身傷害類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雖然有賠償意願且有賠償能力,但常常因被害人訴求過高,雙方因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而無法達成和解,使得辦案人員在合理適用強制措施、准確掌握從寬幅度上存在顧慮,很容易造成矛盾化解不夠、辦案效果不佳等負面效應。

  為進一步推動“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見效,和順縣人民檢察院能動履職,通過研判案例、查閱資料、借鑒先進地區經驗做法,大膽先行先試,積極與縣公安局、人民法院就建立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的可行性、適用范圍、提存程序等內容進行討論。經過多次磋商,和順檢察院聯合公安、法院會簽《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規定》。

  該規定主要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願,但就賠償金額與被害人無法協商一致的輕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辦案機關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証金后,司法機關將其作為變更強制措施、依法從寬處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是探索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有益舉措,對司法機關正確適用刑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和順縣人民檢察院將與縣公安局、人民法院共同推進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的常態化運行,在辦案實踐中不斷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能動修復社會關系、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努力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李書江)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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