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漠視社矯監規 檢察監督同意撤緩建議
緩刑期間漠視社矯監規 檢察監督同意撤緩建議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對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日常監督期間,區司法局向小店區檢察院反映王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2022年8月29日開始在小店區司法局小店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在矯期間,王某某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經兩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區司法局認為王某某的行為符合撤銷緩刑的條件,向檢察院征求意見。小店區檢察院依法開展建議撤銷緩刑審查監督。

鑒於王某某入矯時系未成年人,雖現已成年,但小店區檢察院認為仍應對其建議撤銷緩刑進行實質化審查:
一是針對區司法局報送的撤銷緩刑証據材料中取証不規范等問題,主動引導區司法局就該案法律適用、取証范圍和証據固定等相關問題,提出取証意見,確保証據材料事實清楚、確實充分。
二是通過查看山西省社區矯正一體化平台、查閱社區矯正檔案,同時,向王某某在矯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者調查、詢問,查實王某某多次違反社區矯正規定,拒不點名反饋、簽到﹔多次造成山西省社區矯正一體化平台系統異常報警﹔多次不參加學習教育等行為。
三是入矯時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現已成年,但是《社區矯正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了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時,應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為公正、慎重、妥善處理該案,檢察機關與王某某的父母進行了詢問與談話,就王某某的家庭成長經歷、犯罪成因、生活現狀及王某某在矯期間監護人的監管職責進行了解,在了解情況后,檢察官對王某某的父母未盡到監管責任,並聽之任之等情況進行現場批評、教育。
四是對王某某進行詢問,告誡王某某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服從社區矯正的日常監管。王某某對多次違反社區矯正規定,未及時簽到、點名反饋等事實予以承認,且對未及時簽到、反饋的原因均未作出合理解釋。
經實質化審查認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報告、簽到、反饋,對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個別教育談話置若罔聞,並採取關機、拒不接電話等方式抗拒監管,在被區司法局給予兩次警告處分后仍不改正。為此,根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同意區司法局向原審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區司法局及時向原審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社區矯正是刑事執行措施,社區矯正對象在不脫離社會、不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下,自覺接受教育、改過自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是,社區矯正不等於無限的行動自由,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不管矯正期限長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否則一旦違反,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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