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鎮縣人民檢察院:降低“案件比”提升檢察質效
天鎮縣人民檢察院:降低“案件比”提升檢察質效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案件比”的案件質效評價指標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都在認真貫徹落實,積極探索如何通過降低“案件比”有效提升刑事案件辦案質效,真正在辦案中體現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
長期以來,刑事案件的辦理存在“就案辦案”的情況,構罪即捕、構罪即訴,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就退回公安機關是辦案的常態,對於案件背后涉及的民生問題鮮有關注,所以在案件辦結后個別案件也存在著當事人長期不服判不息訴,不斷通過各種途徑申訴上訪,對司法權威造成了不利影響,對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種極大的沖擊。
剛接觸到“案件比”這個新鮮詞時,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刑檢檢察官一時之間難以適應,“不能退補不能延期,那案件質量怎麼保証”“審查期限就那麼長,如果証據補不上來,怎麼敢起訴”“証據不足不起訴又可能面臨當事人的各種質問責難”……各種疑惑情緒在檢察官心中萌發。
2021年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案件比”為1.15,居全市末位。今年以來,新一屆黨組在降低“案件比”上帶領大家真抓實干,採取各項有效措施,使得“案件比”高位運行的狀況得到了改善,2022年1-10月全院刑事“案件比”降至1,位居全市前列。
在降低“案件比”方面,天鎮縣人民檢察院主要採取了以下幾方面措施:
首先解決“案件比”是什麼、有什麼用的問題
第一,切實轉變司法理念,不斷加深對“案件比”的認識。最高檢提出“案件比”的初衷和目標是為了有效減輕人民群眾訴累,提升檢察辦案質效,推動司法資源的高效利用,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可觸可感。因此作為“辦案就是辦理別人的人生”的刑檢檢察官,必須提高站位,切實認識到降低“案件比”的重要司法價值。
第二,詳細解讀“案件比”,明確其計算方式。利用員額檢察官例會對“案件比”的計算方式進行解讀,掌握影響“案件比”的因素有哪些,剖析了天鎮縣人民檢察院之前“案件比”較高的原因,主要為一次、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案件較多,還有撤回起訴案件。
其次解決如何降低“案件比”的問題
第一,發揮提前介入的作用,將監督關口前移至偵查階段。通過積極發揮與公安機關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作用,對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加強對証據審查和把關,有效減少了“帶病”逮捕和起訴,從而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第二,嚴把審查逮捕關。大多數退回補充偵查案件是因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証據不足,未達到起訴條件而不得不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經分析,這些退捕案件大多在審查逮捕階段就存在著証據不扎實的問題。因此,隻要把好逮捕關,那麼就會大大減少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和捕后判決無罪、撤回起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從而有效降低案件比例。故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要求檢察官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於不應當逮捕的案件堅決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案件,全面詳細地作出相應的補充偵查提綱,為下一步偵查取証指明方向。
第三,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的作用。縱觀去年辦理的案件,其中有些復雜案件沒有及時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定性及取証問題,導致在審查起訴階段出現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的情形,不得已退回補充偵查,無形中增加了案件比。今年以來,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的作用,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新領域新罪名案件在提前介入階段就組織員額檢察官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有效凝聚了集體智慧,提出針對性的取証意見,偵查階段時刻與辦案人員溝通聯系,保証了偵查質量,杜絕了退補及延期現象,提高了辦案效率。
第四,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以求極致的態度、以“如我在訴”的感情辦好每一個案件,使人民群眾能夠理性地對待案件處理結果,減少后期因案件處理結果未達預期而造成的控告申訴信訪案件。通過認真聽取意見、積極釋法說理、廣泛開展公開聽証等方式取得當事人信任,與其達成共識,在辦案中化解矛盾,減少對立情緒,在降低“案件比”的同時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案件比”不僅僅是一項指標,它體現的是檢察機關的責任和擔當,它體現在刑事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它是檢察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連心橋、暖心橋。下一步,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在不斷探索完善“案件比”相關工作的同時,努力踐行“人民檢察為人民”的司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做好各項檢察工作,助力平安天鎮、法治天鎮建設。(丁建華 張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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