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霍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年來,霍州市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依法懲治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作為忠實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方面,近日,依法審理了霍州首例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1年11月至12月,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薛某1等人在霍州市某村整地期間和在某河段內,擅自開採砂石,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生態環境破壞。
霍州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霍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三被告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並驗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27331.7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在霍州市某村整地期間和在某河段內,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和河道採砂許可証的情況下,組織人員、車輛多次非法開採砂石。經山西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破壞的砂石資源價值為196381.98元,所需的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為127331.73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共約332327.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証和河道採砂許可証的情況下開採砂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薛某1等人非法採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破壞了河道,改變了河流水勢,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霍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中,依法用足、用好從嚴與從寬兩種政策手段,做到寬嚴有據、寬嚴適度、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注重貫徹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依法合理認定盜採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激勵盜採行為人積極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27331.73元,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綠水青山。該案的審理無論是從打擊非法採砂的角度還是從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都具有典型意義,不僅依法追究薛某1等人非法採礦的刑事責任,依法認定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在讓盜採行為人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也讓盜採行為人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更好實現懲戒和警示作用,社會公眾也能從中感受到非法採砂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之大,以及國家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之強,同時也為生態環境修復奠定良好基礎,實現打擊和保護並重。(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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