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檢察院:三項舉措助力保証金
提存制度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常態化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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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犯罪嫌疑人有賠償意願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訴求過高,雙方因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無法達成和解,常常使刑事案件一度陷入難以破解的僵局。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的“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的要求,襄汾縣檢察院在辦案實踐中,進一步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問題、效果為導向,主動作為,能動履職,通過上門走訪、釋法說理、與司法行政部門聯合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推動運用輕微刑事案件保証金提存制度進入“常態化”運行模式。

  自《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試行)》出台以來,襄汾縣檢察院已適用保証金提存制度依法辦理了5起刑事案件,提存保証金14余萬元,對6名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對1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促使被害人獲得經濟賠償,全力修復社會關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多部門聯動 構建“1+1>2”的檢察新模式

  對於符合適用保証金提存制度的輕微刑事案件,襄汾縣檢察院始終秉承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並重的原則,將保証金提存制度適用關口前移,第一時間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法院聯合成立了多元化糾紛調解中心,積極做好調解工作,對有意願繳納保証金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繳納保証金后對其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有效降低訴前羈押率,以機制引領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落到實處落到細處。今年4月,襄汾縣檢察院與縣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經過多次溝通協商,聯合出台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試行)》,對輕微刑事案件提存保証金制度適用范圍、啟動條件、提存程序、賬戶監管等做出了詳細規定,推動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暢通聯絡渠道,通力協作配合,使保証金提存制度貫穿於刑事案件每一環節,確保案件當事人雙方實現“利益最大公約數”,實現“1+1>2”的效果。

  設立聯絡員 探索“保証提存金+公開聽証”新模式

  為使保証金提存制度職能發揮更大、更優作用,襄汾縣檢察院在借鑒先進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和具體案件實際,在第一檢察部設立了賠償保証金提存聯絡員,拓寬案源渠道,並及時收集該制度在具體案件適用中的問題。在矛盾爭議化解過程中,襄汾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探索“保証提存金+公開聽証”模式,綜合運用公開聽証、調查核實、檢察建議、司法救助等手段,在爭議化解的理念、方法、機制上做好“附加”工作,全力修復社會關系。在辦理的趙某故意傷害一案中,襄汾縣檢察院綜合嫌疑人趙某主觀惡性較小,同時有自首、認罪認罰、獲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在對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保証金提存制度的基礎上,採取了“上門聽証”的方式,將聽証會開到了當事人的家門口,促進了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讓群眾“零距離”感受到來自檢察機關的溫度和情懷。

  強化“事前評估+事后跟蹤修復” 實現辦案質量與社會效果同步提升

  襄汾縣檢察院堅持將保証金提存制度與案件質量監管、涉法涉訴信訪風險防范深度融合,堅持對每一起適用賠償保証金提存的案件進行層層過濾把關,事先做好信訪風險評估防范,做到保証金提存制度不僅常用而且善用。但襄汾縣檢察院並不止步於案件的簡單終結,而是進一步延伸檢察職能,做好案件的事后跟蹤修復工作,不定期對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回訪跟蹤,精准把握案件發展動態,以便及時、准確尋找案件辦理平衡點,制定對應策略,通過對保証金賬戶監管以及嫌疑人、被害人思想動態的跟進監督工作,真正實現社會關系的修復。

  襄汾縣檢察院在案件辦理當中,始終“如我在訴”,把每一件民生“小案”辦扎實,不斷探索多種矛盾糾紛化解手段,常態化開展適用保証金提存制度,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彰顯了法律公正與司法溫情。下一步,襄汾縣檢察院將繼續以有情懷、有能力、有擔當的責任感,不斷提升辦案質效,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檢察產品,履好職、擔好責,以“初心”的執著、“守心”的標准為民司法,用心用情辦好檢察為民實事。(周海)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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