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縣檢察院辦理的1件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入選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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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印發《2021年度全省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典型案例通報》,朔州市右玉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右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與李某征收易地建設費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被評為2021年度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因李某投資建設的右玉縣某商務快捷酒店項目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未繳納易地建設費,右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右玉縣住建局)於2020年1月13日對李某作出責令繳納易地建設費54.5760萬元,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李某承諾放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右玉縣住建局向右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右玉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3日裁定准予執行,同日李某繳納了部分易地建設費。同年4月21日,右玉縣住建局再次向右玉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5月11日,經右玉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右玉縣住建局與李某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李某一次性給付右玉縣住建局易地建設費余款,右玉縣住建局自願放棄罰款及利息、遲延履行金等。次日,右玉縣人民法院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標的額已執行完畢為由作出《結案通知書》。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右玉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右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右玉縣住建局與李某征收易地建設費一案中,存在以違法的《執行和解協議》作為結案依據導致國家利益受損的情形,遂成立由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依職權進行監督。

  為查明右玉縣人民法院和右玉縣住建局在本案中的違法情形,檢察機關在調閱該案審理和執行卷宗的基礎上,詢問了李某和右玉縣住建局工作人員,証實經右玉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右玉縣住建局與李某達成了違法的《執行和解協議》,右玉縣住建局違法放棄了對李某的5萬元罰款,以及右玉縣人民法院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標的額已執行完畢為由違法作出《結案通知書》等事實。

  右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得免除罰款本金。右玉縣住建局與李某達成放棄罰款的《執行和解協議》違法。右玉縣人民法院根據該違法的《執行和解協議》作執行結案處理,進一步確認了該違法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2021年8月18日,右玉縣人民檢察院向右玉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本案恢復執行。同年8月31日,向右玉縣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繼續向李某追繳罰款。同年9月7日,右玉縣人民法院、右玉縣住建局分別書面回復檢察機關,採納檢察建議,縣人民法院已於2021年9月2日決定對本案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李某承諾於202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繳納罰款5萬元。李某已於12月9日將5萬元罰款一次性繳納完畢。

  典型意義

  維護國家利益和法律權威是行政檢察工作的重要價值目標。行政處罰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性、法定性和強制性,不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本案罰款的行政處罰一經作出,其性質屬於國家財產,應及時收繳國庫,不得隨意處置,更不得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免除罰款,損害國家利益。

  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在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時,還要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指出,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本案檢察機關在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時,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向行政相對人收繳罰款的職責,有效維護國家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宋凱)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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