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表現良好” 卻被撤回減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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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大同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收到了來自刑罰執行機關的提請減刑建議,擬對包括罪犯梁某某在內的多名罪犯提請減刑。

  積分考核符合要求,勞動改造積極認真,監規紀律嚴格遵守,這是檢察官審查梁某某案卷時的第一感覺。正當檢察官認為這是一件和尋常提請減刑無異的案件時,減刑卷宗中的一段話卻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原來,梁某某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監獄實際服刑7年11個月后刑滿釋放。但之后,梁某某又因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本次減刑正是其第二次入獄后的首次提請。相類似的犯罪性質、曾被減刑的服刑經歷,檢察官敏銳地感覺到了些許不同之處。

  在梁某某減刑案件檢察官聯席會上,檢察官們一致認為,梁某某具有前科,第一次在監獄服刑期間獲得減刑,但其在刑滿釋放之后,不思悔改,選擇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見其改造的效果有待考量,本次減刑更應該進行全面審查,准確把握其改造情況和再犯罪風險。最終根據討論,檢察官決定兵分兩路,一路前往梁某某的原服刑監獄了解其首次服刑期間的表現,另一路則前往梁某某捕前居住地,對相關人員進行走訪與了解。

  很快,前往監獄了解情況的檢察官便帶回了調查結果。罪犯梁某某在原服刑監獄服刑期間一貫表現良好,積極參與勞動,無嚴重違反監規監紀的行為,與梁某某在本次提請減刑考核期內的表現高度一致,這也恰恰証明了單憑刑罰執行機關的書面材料是無法確定梁某某的改造情況,畢竟梁某某在上一次減刑獲釋后再次犯罪。

  於此同時,前往梁某某捕前居住地的檢察人員也完成了調查核實工作。在當地檢察機關的配合與支持下,檢察人員先后走訪了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梁某某刑滿釋放后的安置幫教機關和居住地社區居委會,以及當時部分受害人所在的學校,全面了解了梁某某刑滿釋放后的生活情況及第二次犯罪時的詳細情況。被走訪和調查的機關與個人普遍反映,梁某某性格較為內向,無固定工作和住所,且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較為惡劣。

  結束一系列調查核實工作后,為更好地對該案進行檢察監督,檢察機關邀請聽証員在刑罰執行機關就梁某某提請減刑情況進行了不公開聽証。聽証會上,檢察官提出,梁某某雖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認真學習、積極勞動,無違反監規監紀的行為,但鑒於其在刑滿釋放后再次犯罪,當前書面材料不足以認定其改造情況,是否確有悔改表現不確定,再犯罪風險仍然較高,遂建議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提出的減刑建議。經過了解與討論后,聽証員一致同意了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意見。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檢察監督工作提出了新標准和新要求。梁某某減刑案件正是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切實加強減刑檢察監督工作的縮影,全面把牢減刑、假釋案件的檢察監督方向,改變以往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材料的工作方式,堅持全面依法審查、主客觀改造表現並重、嚴格審查証據材料和區別對待四項基本要求,綜合運用多種檢察方式,確保檢察監督充分且到位。(丁建華)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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