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一場意外車禍背后的檢察溫度
交口:一場意外車禍背后的檢察溫度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感謝檢察機關所作的努力,讓我們這個家沒有塌……感謝你們對我的信任,我會盡最大努力給予被害人家屬賠償……”近日,交口縣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人員曹某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其家屬面對案件承辦人流下感激的淚水。
一起意外車禍導致悲劇發生。檢察機關該如何在捕與不捕、情與法之間作出抉擇?如何讓“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具體個案中真正“落地”?該案承辦人不斷思考,不斷尋求辦案“最優解”。
2022年3月22日,交口縣轄區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曹某駕駛安全技術不符合標准的車輛,未靠右側通行且超速行駛,與被害人任某醉酒駕駛(車內坐常某、楊某、賈某)且佔用對方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四人死亡、三車損壞的嚴重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口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呼靜波第一時間帶領干警奔赴事故現場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証,幫助安撫、疏導被害人家屬情緒。4月20日,交口縣公安局以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審查逮捕。
對於檢察院而言,若一捕了之,程序更為簡化,少了訴累。但檢察官辦的是案件,更是別人的人生,如果一味批捕,能否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案件承辦人必須細致權衡、綜合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量刑情節、條款的具體適用作出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按上述規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僅與肇事的后果即人員的傷亡、財產的損失相關,還與肇事人承擔的責任即應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相關,而証實肇事人事故責任的有無或大小的証據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案事故責任認定犯罪嫌疑人曹某、任某在本起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常某、楊某、賈某無責任,承辦檢察官對該事故認定書進行充分、全面的審查,首先從程序上進行審查,認為該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其次從實體上對該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該事故認定書與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相符,犯罪嫌疑人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曹某是家裡的頂梁柱,不分日夜開車掙錢,艱難維持基本生活,其妻子因患病剛做完手術,女兒馬上面臨高考。突發事故,無疑讓這個家庭雪上加霜。
在對曹某進行訊問時,案件承辦人發現其有強烈的賠償意願。目前的焦點問題是曹某被羈押,其家屬又無法為其籌措大額錢款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能否作出不批捕決定?案件承辦人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多管齊下,尋求“最優解”。
審查逮捕案件辦理時間隻有7天,時間緊迫。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多次聚集於縣政府和交警隊門口。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承辦人秉持公正執法的理念和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政策,認真審查証據材料,積極與曹某的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盡力幫助籌款,盡快解決喪葬事宜。同時,借助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平台與被害人近親屬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安撫其情緒,將曹某認罪悔罪的態度及願意賠償但賠償能力有限等信息耐心傳達給被害人近親屬。
“我們雖然考慮到曹某家庭情況,但我們擔心的是,如果對肇事者不批捕,他逃跑了,賠償錢款又不支付,誰來保障我們的權益?”被害人家屬表達了擔憂。
“曹某作為過失犯,案發后主動報警、積極搶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系主動投案,且認罪認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還有利於其積極籌集賠償款。”案件承辦人向被害人家屬釋法析理,通過多次溝通,逐步消除他們的顧慮。
為進一步化解矛盾,使案件辦理程序更公正、透明,交口縣人民檢察院召開聽証會,充分聽取各方家屬及代理人意見,案件承辦人從法、理、情三方面對各方家屬分析利弊,耐心調解。曹某家屬在審查逮捕期間籌集到10萬元作為精神撫慰金,暫存於調解委員會賬戶。被害人家屬情緒慢慢緩解,從一開始的情緒難以控制到后來的漸漸平復,再到最后表示理解嫌疑人的難處並表示支持檢察機關的決定。
交口縣人民檢察院對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面對認罪認罰、願意積極賠償的曹某,為使其盡快回歸社會,檢察機關對該案多管齊下,快調快審,在征得被害人家屬及代理人的意見后,依法對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今年以來,交口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9人,情節輕微不起訴5人,變更或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12人。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實到具體辦案中。(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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