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縣法院運用賠償保証金制度辦理首例輕微刑事案件
隰縣法院運用賠償保証金制度辦理首例輕微刑事案件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請批准逮捕的侵財類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犯罪等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願,但由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不合理,或者無法與被害人家屬取得聯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協議無法達成,在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供其具有賠償能力証明、表明賠償意願,並向司法行政機關的公証部門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証金后,檢察機關可以對其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決定,建議偵查機關酌定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的方式進行訴訟的辦案制度。
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經隰縣檢察院審查,本案屬於可以適用保証金提存制度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馮某某及時向隰縣公証處提存賠償保証金5萬元,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馮某某不批准逮捕。隰縣檢察院向隰縣法院提起公訴后,經案件承辦人到當事人家中多次調解,向被告人、被害人闡明利害關系,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人馮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5.2萬元,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諒解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馮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可予從輕、從寬處理﹔經委托所在社區評估,被告人馮某某適宜適用社區矯正,隰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現已生效並交付執行,本案的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賠償保証金提存制度是多方協作化解社會矛盾的有力舉措,對於促進刑事和解、修復社會關系、構建社會和諧有積極意義,同時可以引導良善的社會風氣。今后,隰縣人民法院將持續推進該制度的實施與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使之成為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一項長效機制,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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