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小案不小,以心換心譜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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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感謝檢察官、公安機關、人民聽証員,我一定吸取教訓,今后一定控制自己的脾氣,如有再犯,就對我重重處罰。”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的一場公開聽証會上,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聲淚俱下地說。

  為深入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及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能動履職小案”專項活動精神,近日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就姚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擬作不起訴召開公開聽証會,並邀請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值班律師全程參與。

  案情經過

  本案案情並不復雜,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是一名殘疾人,與被害人張某某本是多年的朋友,因瑣事產生糾紛,姚某某來到被害人張某某住處后,撿起路邊石塊砸向被害人張某某的汽車,造成其汽車受損,案發后,姚某某賠償了張某某的損失,並取得其諒解。

  承辦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犯罪數額剛剛達到刑事立案標准,其具有自首、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且其本人為殘疾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經過聽証,與會各方一致同意對姚某某作不起訴處理的意見。

  辦理“小案”,更需要由己及人,將心比心,而基層辦理最多的正是這些看似不起眼,卻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小案”。這些雞毛蒜皮的“小案”,經過日積月累,體現著“一枝一葉總關情”的為民情懷,彰顯著檢察機關的擔當作為。今后,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還將通過“公開聽証+不起訴”的履職方式,有效化解家庭、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最大程度地體現“檢察向善”,增進社會和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李旭)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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