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明知詐騙仍“幫忙” 掩飾隱瞞成“幫凶”
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明知詐騙仍“幫忙” 掩飾隱瞞成“幫凶”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高發,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卻為其提供便利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等幫助行為的人不在少數。近期,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就受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相關案件。
經偵查機關查証,2021年5月至6月間,犯罪嫌疑人馮某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張某、雷某、劉某、孔某知情的情況下將五人的銀行卡提供給其“蝙蝠”軟件聊天好友“木木”,上述六人通過輸密碼、刷臉認証的方式協助“木木”將轉入其銀行卡賬戶的電信詐騙資金通過轉賬、取現或支付寶賬戶掃碼等方式轉出,共計723694.18元。
2021年9月11日,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馮某、李某、張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請堯都區檢察院批准逮捕。經審查,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不僅有出借銀行卡的行為,還有刷臉認証、輸入支付密碼、驗証碼等協助行為,遂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馮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因李某、張某系從犯、在校學生,以沒有社會危險性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向各犯罪嫌疑人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釋法說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堯都區檢察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職能,針對審查中發現的漏犯線索及時監督公安機關對雷某、劉某、孔某立案,確保全方位有力打擊犯罪。2021年12月10日,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上述六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堯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聽取了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調取了李某、張某、雷某、劉某、孔某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在校學生証明(犯罪嫌疑人馮某無業)。針對辯護人提出的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承辦檢察官向其說明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定罪依據,並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設定緣由、認定行為等角度出發,耐心闡明定罪理由,力求做到以法服人。同時,向各犯罪嫌疑人釋明可能受到的刑罰及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增強了認罪認罰的透明度,各犯罪嫌疑人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考慮到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均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最終認定五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馮某雖是被抓獲歸案,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真誠悔罪,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
2022年1月10日,堯都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堅持從嚴懲處的同時,積極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綜合考慮到各被告人主動歸案、從犯、在校學生、主觀惡性、真誠悔罪的情節,特別是其中有三名被告人是剛進入大學的大一學生、一名是高三學生,遂提出了緩刑的量刑建議。3月4日,經公開開庭審理,區法院認為堯都區檢察院提交的証據能夠相互印証、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充分,採納了堯都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張某、雷某、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4月28日一審判決生效。
該案的成功辦理,是堯都區檢察院能動履職、保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嚴打高壓態勢的生動體現。為了應對電信詐騙新形勢、提高打擊犯罪精准度,堯都區檢察院還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系列罪名在實際適用中的問題,牽頭組織區公、檢、法相關人員開展專題研討,進一步統一了執法、司法理念,明確了案件辦理標准,為提升該類案件辦案質效提供了有力保障。(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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