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 抗訴改判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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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重大實踐意義之一是鼓勵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過,從而減少社會對抗並節約司法資源。但若在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並企圖利用上訴再獲減刑,這種行為會有什麼后果呢?

  近日,由曲沃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李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一案,發回重審后獲依法改判加刑。曲沃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抗訴效果。

  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趙某、馬某、陳某、王某、郭某(以上五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曲沃縣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曲村-天馬”遺址盜掘古墓葬,盜掘2個青銅馬面、4個青銅獸面、1個青銅鼎、1個青銅盉、1個青銅鑒等文物。

  經審查,曲沃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向曲沃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系從犯,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同時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曲沃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一審判處李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收到判決后,李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承辦檢察官得知后向其充分釋法說理,向其說明了:認罪認罰后,僅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會依法抗訴。但李某仍執意上訴。

  曲沃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某認罪認罰后反悔,在証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下,僅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違背了司法誠信原則,其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量刑基礎不復存在,審判機關量刑明顯不當,遂提出抗訴。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作出支持抗訴的決定。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經審理,審判機關認為:李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獲得了一定程度上的量刑減讓,原審判決后又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違背認罪認罰承諾,判處李某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檢察機關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無正當理由的反悔上訴堅決抗訴,有效維護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嚴肅性和契約誠信,保障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順利實施,維護了制度的功能、法律的權威,防止司法資源浪費,切實維護了司法公正。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提出抗訴絕非僅僅為了加重少數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而減少無謂的上訴,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周海)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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