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首例高空拋物案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首例高空拋物案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一周年之際,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提起公訴,這是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高空拋物案。


案情經過
2021年9月,被告人高某在太原市杏花嶺區某小區7層,酒后泄憤將家中鐵質電腦主機從窗戶扔出,墜落到單元樓門口公共人行通道處的一名行人身旁。在辦理此案過程中,該院堅持主動履職,通過提前介入等方法,提高了辦案質效:一是針對偵查機關從高某家現場勘查扣押的物証及相關筆錄,准確甄別涉及到本案的物証,及時、有效地固定了定罪量刑的証據。二是圍繞犯罪構成,引導偵查機關細化勘查筆錄,要求偵查機關對行為地、結果地全面、及時勘察,節省了大量的辦案時間。三是該罪名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針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承辦檢察官在研究法律規定的同時大量收集類似判例,通過研判,准確打擊了犯罪。
同時,辦案過程中,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積極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羈押必要性申請,該院落實高檢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的工作要求,從嚴把握証據標准、全面履行監督職責。在羈押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加強與辯護律師、家屬的釋法說理、宣傳教育工作,准確把握案情,充分解讀政策,更好凝聚共識,減少社會對抗,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地落實。
被告人高某認識到自己的酒后不理智行為給社會公共秩序危害,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被告人認罪悔罪,在此基礎上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被辯護律師、被告人接受,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月28日,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首次使用同步錄音錄像系統,依法刻錄光盤並歸檔留存。認罪認罰案件的聽取意見由檢察官主持,檢察官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同步錄音錄像情況、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后果、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等情況,在充分聽取其意見的基礎上,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確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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