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翻入塘壩 “浪子”危急時刻跳水救人

檢察機關認定該社區矯正人員為重大立功建議提請減刑,系全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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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我以為自己要沒命了!”公開聽証會上,獲救者王某某說起當天的事故仍然心有余悸。王某某身邊坐著的正是當時對他施以援手的高某某,也是本次公開聽証會的案件當事人。2月27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我省首例社區矯正人員重大立功建議提請減刑案件公開聽証會在翼城縣裡砦鎮東午寄村召開。

  檔案中多了一封表揚信

  這場聽証會的由來,還要從我省一名社區矯正人員的檔案袋說起。今年1月5日,翼城縣檢察院檢察干警在社區矯正安全穩定大排查、大整治專項活動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高某某的社區矯正檔案中多了一封表揚信。

  根據信件內容顯示,不久前高某某舍己救人,勇救落水群眾。

  “如果信件內容屬實,那就是一件大好事,就應該鼓勵和肯定他們。”檢察官介紹,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對社區矯正對象有些偏見,覺得他們犯過錯,是有污點的人。其實,隻要他們是真誠悔改,每個人都有重新開始的機會,特別是這種好人好事更應該鼓勵。為此,對於這封信息內容並不充分翔實的表揚信,翼城縣檢察院迅速展開了全面調查核實工作。

  首先,檢察官詢問了高某某、被救者王某某及其他多名知情村民,對見義勇為的事實經過進行了初步核查。隨后,檢察機關又利用無人機測量了塘壩水深,並調取了相關視頻。

  通過大量事實証據的組合,社區矯正對象高某某勇救落水群眾的事實脈絡逐漸清晰起來。

  見義勇為后默默離開現場

  經調查,2020年4月21日上午9時許,社區矯正對象高某某下班時,駕車途經東午寄村東S形拐彎下坡轉變路段時,發現在其前方行駛的裝載機因為駕駛不當,一不小心翻進路旁的塘壩內。

  見有事故發生,高某某顧不得多想,立即將車停在路旁,並在不會游泳的情況不顧個人安危,縱身跳入近2米深的水中。此后,高某某經過數次努力,最終成功將裝載機駕駛員王某某從車內救出。

  “其實當時也沒多想,人救出來了,就想趕緊幫他聯系到家人。”高某某表示,幫王某某聯系到其家人后,他覺得自己的“任務”也就完成了。確認王某某已完全脫離危險后,沒有留下姓名的高某某默默駕車離開了事故現場。此后,王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本起事故致其橈骨遠端骨折、尺骨和橈骨下端均骨折。病情穩定后,被救的王某某經多方打聽,得知當時跳入水中救自己的“無名英雄”是高某某,便帶著禮品到其家中道謝,但被高某某婉拒。

  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無意中得知高某某是一名社區矯正對象,便寫了一封表揚信,與村委會人員一同送到翼城縣裡砦司法所。

  表決后認定

  作為社區矯正對象,高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表現?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為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爭取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翼城縣檢察院決定在落水事故發生地東午寄村委會召開公開聽証會。

  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既監督糾正社區矯正中的違法行為,又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發現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的,應當監督相關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屬於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減刑監督案件,檢察院可以召開聽証會,圍繞社區矯正對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點內容進行聽証,結合原判罪名情節、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今年2月16日,這起全省首例的社區矯正人員重大立功建議提請減刑案件公開聽証會召開了。參加聽証會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群眾。

  聽証會上,翼城縣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向聽証員介紹了高某某勇救落水群眾的具體事跡以及原判決罪名、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社區矯正期間認罪悔罪的表現、生效刑事判決書財產刑已全部履行等情節,並出示了相關証據。聽証員就是否可以認定高某某為“重大立功表現”和“符合減刑條件”兩方面進行了表決,最終同意認定高某某為“重大立功表現”及“符合減刑條件”。

  為維護社區矯正人員合法權益,翼城縣檢察院綜合聽証員意見,經審慎研究,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向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發出建議提請減刑檢察建議。

  山西晚報記者 辛戈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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