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繼子女該不該贍養繼父母?洪洞法院判決給出答案
重組家庭繼子女該不該贍養繼父母?洪洞法院判決給出答案
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身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但在重組家庭中,當繼父母步入老年、需要照料時,曾經撫養長大的繼子女是否應當承擔贍養責任?近日,洪洞法院廣勝寺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
原告韓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后舉辦結婚儀式開始共同生活,雙方均系再婚。韓某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韓小乙(本文均系化名),李某帶著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李小甲(本文均系化名),一家四口組成了新的家庭。如今,66歲的韓某沒有固定收入,日常開銷和醫療費用都成了難題。因認為李小甲未對自己盡到贍養義務,韓某便將李小甲訴至法院。
庭審中,韓某主張其與李某結婚時,李小甲隻有14周歲,其將李小甲撫養長大,包括李小甲結婚也是由其一手操辦。韓某認為自己與李小甲已形成繼母子法律關系,李小甲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李小甲稱,其父與韓某結婚時自己已滿16周歲,有工資收入,韓某沒有對自己進行過實質上的撫養,自己不應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小甲辯稱其父再婚時其已在某技工學校學習,有固定的工資補助,長期在學校宿舍居住,已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但李小甲並未提交其未與原告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系其生活來源的証據。被告李小甲在原告與其父結婚時尚未成年,隨雙方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時間,可以認定原告韓某與被告李小甲之間形成了繼母子關系,應對原告承擔部分贍養義務。
經綜合考慮原告的財產及收入情況、一般生活水平、子女數量及被告李小甲的經濟情況等因素,法庭判決李小甲每月向韓某支付贍養費。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小甲與韓某是否形成繼母子關系,是否應對韓某承擔撫養責任?
法院認為,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本案中,李小甲雖非韓某親生,但韓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時,韓某對李小甲履行了一定的撫養義務,所以當韓某年事已高,作為繼子的李小甲也應對韓某履行贍養義務。
關心和贍養老人,使他們晚年生活得到照料與陪伴,既是社會倡導的道德規范,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家庭的形式可以多樣,但親情和責任不應改變。(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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