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州澤州縣檢察院:檢察溫情照亮少年迷途
澤州澤州縣檢察院:檢察溫情照亮少年迷途
一群未成年人流竄作案,短短幾日連盜多起,涉案價值超4萬元。近日,山西省澤州縣檢察院在辦理張某甲涉罪未成年人盜竊案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通過精准研判、差異化處理,成功引導涉罪少年迷途知返。
結伙作案:台球廳相約“開工” 多地流竄盜財物
“哇,竟然‘抽’到隱藏款了!今天運氣爆棚啊!”張某乙興奮地指著車內的兩箱茅台酒向同伴炫耀。
2024年7月10日凌晨,剛放暑假的王某甲、黃某與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馬某、劉某、閆某等九人在台球廳玩耍。期間,張某乙提議“該工作了”,九人一拍即合,騎車前往澤州縣棗園新區地下車庫,以“拉車門”方式從未鎖車輛中盜取財物。嘗試數十輛車后,他們從一輛特斯拉內盜得2箱茅台酒、1箱巴拿馬20年汾酒,從一輛大眾車內盜得1箱巴拿馬20年汾酒。因銷贓未果,九人將贓物藏於某小區地下室后離開。
同日上午,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馬某、閆某六人擔心凌晨盜竊行為暴露,為逃避追查轉至陵川縣崇文鎮。因張某乙騎著一輛摩托車,常某覺得騎摩托車很酷,在他的提議下,六人決定再次盜竊。他們以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為目標,很快發現兩輛未上鎖的摩托車,隨后分工配合,有人望風、有人撬鎖,順利盜走車輛。因摩托車無鑰匙無法啟動,他們將車轉移至胡同藏匿,並聯系維修人員試圖破解啟動裝置。等待期間,被盜車主發現后報警,警方根據被害人描述的車輛特征和停放位置調取監控,迅速鎖定六人藏身之處,當場將其抓獲。
經調查,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曾於2024年7月7日在陵川縣盜得兩輛自行車及一輛摩托車,作案模式與本次一致。經鑒定,三起案件涉案總價值達4萬余元。
檢察核捕:精准研判案情 差異化推進處理
2024年8月23日,公安機關認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四人多次流竄盜竊,作案跨度涉及澤州縣、陵川縣多地,且涉案價值高,行為性質較為惡劣,遂以該四人涉嫌盜竊罪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
經審查,張某甲等四人已構成盜竊罪,但均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挽救空間,家庭具備監護條件。承辦檢察官根據《澤州縣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量化評估指引》從案件犯罪性質、犯罪嫌疑人罪后表現及犯罪嫌疑人自身情況等三方面66項指標對四人進行審查評分,結果顯示張某甲、等四人得分均大於-1分,屬於低風險。綜合全案,檢察官認為本案事實已查清,涉案証據已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風險,對四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大限度減少羈押措施對未成年人成長帶來的負面影響。
不擔責不等於不處罰,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劉某、閆某、馬某三人,為及時糾正三人不良行為,防止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深淵,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責令家長嚴加管教,要求家長履行監護職責,承擔家庭教育責任,同時對三人開展法治教育,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此外,對機動車租賃企業違規將摩托車租賃給張某乙的行為,檢察機關隨即制發檢察建議,要求企業嚴格審查承租人資質,杜絕向未成年人租賃機動車,並推動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從源頭防范風險。
釋法說理:厘清犯罪事實 引導認罪悔罪
“他們拉車門時我不在現場,我就在路邊等著,什麼都不知道,我沒有犯罪!”審查起訴階段,黃某、王某甲一度極力辯解,試圖割裂與盜竊行為的關聯。
檢察官深入調查查明,張某甲等人在棗園新區地下車庫盜竊時,黃某、王某甲雖未直接拉車門,卻在路邊負責看管贓物,形成“專人盜竊、專人望風保管”的分工模式。盜竊完成后,二人還協助轉運贓物並參與尋找商店銷贓,客觀上為盜竊及贓物處置提供了幫助。同時,兩處關鍵事實証實二人主觀明知:一是盜竊發生在凌晨這一非正常活動時段,二人對此時段轉運不明物品的合理性應具備判斷力﹔二是張某甲等人首次將贓物交由二人保管時曾說“看好東西,我們再去拉一圈車門”,結合后續協助銷贓行為,足以証實其知情。
檢察官結合証據向二人釋法:“共同犯罪中,並非隻有直接實施盜竊才構成犯罪,明知他人盜竊仍提供望風、看管、轉運贓物等協助的,同樣屬於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最終,黃某、王某甲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最終處理:堅守法律底線 傳遞司法溫度
鑒於黃某、王某甲在盜竊中作用較小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檢察機關召開公開聽証會,邀請政協委員、聽証員、值班律師、偵查人員及法定代理人參加,充分聽取意見后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在聽証會上對二人進行集中訓誡。同時,聯合社工組織制定個性化幫教計劃,積極開展觀護幫教,並對二人家長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參與三起盜竊、情節較重的張某甲、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四人,檢察機關堅持該嚴則嚴,於2025年3月24日以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經社會調查顯示,張某甲曾於2024年3月輟學,現已返校就讀,在校表現良好,無抽煙、賭博等不良行為,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檢察機關在公訴時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則根據其危險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6月26日,法院採納量刑建議,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張某乙、王某乙、常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全案從逮捕環節到最終裁決,始終緊扣涉罪未成年人個體差異,既彰顯法律剛性,又傳遞司法溫度,體現了精准化司法的良好效果。
(車晨星)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