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法院:苗圃糾紛起爭執 法官調解促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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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霍州法院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指導調處矛盾糾紛的法定職能“向外延伸”,注重在訴源治理中提升履職能力,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讓糾紛消弭在萌芽狀態。

2009年7月1日,霍州市某苗圃和杜某某於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位於霍州市某村的苗圃,承包土地為61.5畝,每年上交承包費15000元,承包期限為15年(從200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被告從2019年7月1日起再未上交承包費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是推脫,現該承包合同於 2024年6月30日到期,雙方再未簽訂合同,合同自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原告上級主管部門霍州市某局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承包費用支付事宜,均沒有結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苗圃61.5畝土地及附屬設施,並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費。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趙偉通過閱卷、調查走訪了解到,農業生產投入大、經營周期長等特點,被告流轉的60余畝土地主要用於種植白皮鬆、油鬆、柳樹等十多個樹種,是被告精心栽培、養育數年后的結晶。如果簡單以判決方式結案,可能會造成土地流轉金無法及時收回及被告的投資血本無歸的局面,不僅60多畝苗圃基地的正常經營受影響,也會給生態帶來一定破壞,於是將辦案重點放在調解上。

“地裡的事情地裡調!”承辦人趙偉多次去苗圃基地,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驗、現場調解。最終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杜某某在本調解協議生效后立即將承包的原告霍州市某苗圃61.5畝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交還原告管理﹔經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欠原告土地租賃費75000元﹔被告承包經營期間所培育的涉案土地上樹木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予被告95000元補償金﹔上述補償金和被告應付原告的土地租賃費折抵后,原告還應支付被告20000元。至此,一場矛盾尖銳對立的苗圃租賃糾紛,終於圓滿結束。

在今后的工作中,霍州法院將秉持“如我在訴”的理念,以探尋當事人內心目的去“談心”,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傳統美德去“析理”,以更加朴實的“群眾語言”和更加直觀的現場環境去“說法”,從而喚醒當事人共同修復關系,守護“綠色產業”。(周海)

(責編:程峰玲、林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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