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得來終覺淺 現場調查明事實

左權縣檢察院充分發揮自行補充偵查職能 以“繡花功夫”辦好民生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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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左權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案件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自家耕地中拋洒拌有甲拌磷農藥的玉米粒,被害人王某圈養在附近山根處的山羊在無人看管時跑到半坡李某耕地中誤食玉米粒中毒死亡。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甲拌磷屬於劇毒化學品,甲拌磷農藥(乳油型)在使用時需按照說明進行1:50-1:70進行稀釋,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卻直接將農藥與玉米粒混合拋洒。公安民警現場勘驗查明李某的地鄰均未在自家耕地中拋洒甲拌磷農藥,在案証據足以証明李某拋洒甲拌磷農藥的行為與被害人家山羊死亡的因果關系,但本案的難點在於李某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這也是本案定性及量刑的關鍵。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需依據客觀事實綜合判斷李某對拋洒甲拌磷致使羊群死亡的后果是積極追求、放任不管還是輕信可以避免。而偵查卷宗未取得羊圈到耕地的距離和相對位置、被害人放羊路徑等証據。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承辦檢察官驅車一個多小時到案發耕地,邀請村民帶領實地調查,發現李某耕地距離羊圈三百多米,間隔十六七畝種有核桃樹的林地,樹木遮蔽,從李某耕地難以看到羊圈的位置。通過詢問村民和村委會工作人員得知:被害人王某此前在他處圈羊,案發前不久才將羊圈遷來李某所在村組,本村人大多不知曉﹔李某長年在外打工,僅在春耕秋收時節回村,在村時間較少﹔李某所在村組近年來無人養羊,而當地村民普遍有在耕種時拋洒甲拌磷的習慣。最終,承辦人認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枝一葉總關情,“小案”精辦暖人心。檢察官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個民生小案,力求在高質效履職中彰顯檢察溫度。(李海紅)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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