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檢察院:“掐點辦案”讓量刑更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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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沁水縣人民檢察院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准確核實了一起詐騙案的犯罪數額,成功將張某某的詐騙數額減少了一萬元,最終檢察官對張某某的量刑建議由起訴改為相對不訴。

  2023年12月4日,沁水縣公安局接到田某某的報案,稱嫌疑人張某某謊稱其可以解決煤礦工作問題,騙取了自己的血汗錢。張某某向田某某介紹自己是某煤礦的正式工,暗示其與煤礦的重要領導關系較好,田某某信以為真,就拜托張某某給自己“牽線搭橋”,幫助自己找一份某煤礦的正式工作。隨后,張某某就陸續以需要花錢“疏通關系”為由收了田某某共計45000元。但“工作”卻遲遲沒有著落,張某某也並不在該煤礦工作,此時田某某如夢初醒,發現被騙后立即微信聯系張某某要回25000元,剩余20000元張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暫未還上,但對張某某失去信任的田某某認為張某某是不願意退還該部分錢財,於是選擇了報警。

  2024年4月9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涉嫌詐騙,詐騙金額2萬元,將該案移送沁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對張某某的詐騙數額產生了疑問。原來,張某某在田某某報警后又歸還了田某某1萬元,這1萬元是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還是之后,應不應該認定為詐騙數額,事關張某某的量刑。對此,沁水縣檢察院立即啟動自行補充偵查權,查明事情原委:

  沁水縣公安局接田某某報警后於2023年12月4日13時02分受理該案,辦案民警13時25分發起審批,開始逐級履行審批手續,歷經4人審批后,領導正式審批同意立案的時間為15時20分。當日15時31分,民警將張某某傳喚到案接受訊問。在此之前,張某某得知田某某報警后,於13時58分又通過微信向田某某返還現金10000元,田某某由於沒有關注手機消息未及時接收該1萬元轉賬。也就是說,嫌疑人返還該1萬元錢的時間點在辦案民警發起立案審批之后,分管領導正式審批同意立案之前,屬於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被害人遲遲未收款,不影響張某某還款時間及金額的認定,不能將此金額計入張某某的犯罪數額。實際上,張某某在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前已退還被害人田某某35000元,實際詐騙金額僅有10000元,而不是公安機關認定的20000元。由於退還的時間點有待商榷,該1萬元被公安機關籠統認定為詐騙數額。據此,沁水縣檢察院依法核減了張某某犯罪數額,同時,積極開展釋法說理,最大限度促進雙方和解,最終嫌疑人全額退贓退賠,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沁水縣檢察院對張某某的量刑也由起訴改為了相對不訴。這個處理結果,不僅全額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也給了張某某以法的教育,體現了高質效的辦案理念,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

  “減掉這筆錢后,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就有了較大幅度的降低,量刑會減輕。”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說,“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証據,我們要同等看待,即使取証再難再麻煩也要盡力收集,目的就是要在每個案件中充分實現公平正義。”(楊曉)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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