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人民檢察院:一份緩刑判決書傳遞的檢察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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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收到法院適用緩刑的判決書以后,孔某某家人心裡的石頭終於落了地。“我一定會好好矯正,不辜負檢察官對我的幫助和信任。”孔某某對該案承辦檢察官說道。

  近日,沁水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發生在好友之間的盜竊案。據悉,被告人孔某某和受害人李某是好友,孔某某在李某家做客時,由於一時貪心盜走李某家中的現金9000余元。案發后,孔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將所盜現金全部退還,並取得李某的諒解,並表示今后一定不再觸犯法律底線。經過對孔某某的訊問,該院擬提出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

  按照規定,提出判處緩刑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組織進行調查評估。由於孔某某家住外地,該院委托其居住地某縣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查評估。然而,該縣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孔某某存在再犯罪可能,不同意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面對實刑還是緩刑的問題,承辦檢察官沒有機械採信社區矯正機構的報告,而是多方了解孔某某家庭生活情況,經走訪調查,檢察官了解到孔某某丈夫常年打工,女兒為初中學生,如果孔某某被判處實刑,其服刑后子女生活、就學將面臨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其女兒正值人生的拔節孕穗期,是最需要父母精心引導和教育的時候,如果缺失了父母的陪伴,將會對其女兒的心理、成長帶來無法預估的影響。加之孔某某所在村的村委干部及鄰居對其的評價情況較好,認為孔某某此次盜竊為初犯,無其他違法犯罪記錄,日常生活表現正常。村委還出具了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意配合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日常監管的意見。“經過對孔某某悔罪程度、再犯可能性、社會危險性的綜合考慮,我們認為,對孔某某判處緩刑,更有利於其改造。檢察辦案要有尺度,也要有溫度。”檢察官提到。2023年6月3日,沁水縣檢察院依法對孔某某盜竊案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沁水縣人民法院在該案庭審中對該社會調查評估意見進行了舉証、質証,聽取了檢察機關及被告人意見。日前,該院作出判決,支持沁水縣檢察院的全部量刑建議。(張新星)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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