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內鬼?營業員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盈利!

陽城檢察“刑事檢察+公益訴訟”守護公民信息安全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法檢新風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作為移動內部業務代辦點工作人員,琚某某嘗到了通過‘拉新’賺取佣金的甜頭,手機轉賬流水卻與被害人數量不匹配,一定還有未查到的。”陽城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掩卷沉思。

這是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琚某某作為陽城縣某鄉鎮移動業務代辦點的營業員,一次偶然的機會,加入了一個名為“陌陌拉新”的微信群。根據琚某某回憶,群裡面的人都在發手機號和驗証碼,發送的手機號用來注冊互聯網賬號,注冊完成后就可以收到20元左右的報酬。出於好奇,琚某某用自己的副卡號碼按步驟做了嘗試,很快便得到20元微信紅包。嘗到甜頭后,琚某某最先盯上的是不懂手機操作的老年客戶,她利用辦理業務的機會,在拿到客戶手機后,先把手機號發送到群裡,獲得驗証碼后再把驗証碼發到群裡,之后刪除短信再將手機還給客戶。因為這樣的操作屢試不爽,琚某某便感到“餡餅”撿的太容易,漸漸就樂此不疲沉迷其中,又相繼加入多個“拉新”群。按照上線規定的流程每完成一單操作,琚某某便可獲得3至20元不等的好處費。

抽絲撥繭 引導偵查取証

“如此多的轉賬記錄,如何將收買個人信息的上線全部找出來呢?”除了琚某某交代的,在翻看轉賬記錄時,高頻出現的“阿力”“買手機,流量卡找我”和“小慧慧”等轉出賬戶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注意。根據辦案經驗,檢察官認為這些人極有可能也是本案上線。在一次次的反復比對証據中,檢察官順藤摸瓜鎖定了5名上線,還發現從某公司調取的交易單號的命名規則中編入了交易日期,交易日期與聊天記錄相互印証后可固定証據。承辦檢察官將這些新發現的線索梳理出來,向公安機關制發繼續偵查提綱材料,引導偵查。偵查人員及時補充了証據,整起案件從最初移送審查起訴的“提供手機號、驗証碼等個人信息500余條”追加為“提供手機號、驗証碼等個人信息1525條”。

刑事檢察+公益訴訟 1+1>2

在辦理該刑事案件的同時,陽城檢察打破檢察機關內部業務壁壘,刑事檢察部門向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移送了案件線索,啟動了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一體化辦案凝聚形成維護公共利益的檢察合力,結合刑事部分梳理固定的扎實証據和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挖掘補充的關鍵証據,形成了完整的証據鏈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和懲罰性賠償、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均獲判決支持。

“我都這個歲數了,真不該為了這點小錢走上犯罪的路。”琚某某后悔不已,泣不成聲。隨著法槌一聲落下,陽城縣人民法院判決琚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3萬元﹔賠償公民個人信息損失32846.78元,判決生效后在縣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該案的辦理,不僅對非法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行為形成震懾,警示移動通訊代辦點經營者嚴格落實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還從源頭上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發展蔓延態勢,全方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案結事未了 訴源治理提質效

案結並不代表事了,承辦檢察官的腳步並未就此停止。“為什麼犯罪行為長時間無人發現?”“為什麼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才知道這個行為是犯罪?”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回憶起之前辦理的王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同領域的工作崗位、相似的工作作案手法,兩起案件均暴露出涉案行業存在監管機制不健全、業務工作流程不規范、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檢察機關要做的,不僅是揪出“內鬼”,也要讓疏於管理的行業更有“責任感”。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類似案件再次發生,陽城檢察院向中國移動陽城分公司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該公司提升工作人員素質,提高代理商准入審查標准,建立信息告知制度和業務評價機制,經常性開展警示教育,引導從業人員算好“前途賬”“經濟賬”“自由賬”,切實承擔起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責任。收到檢察建議后,該公司對建議內容全部接受並積極整改落實,及時與員工簽訂《公民個人信息專項保密協議》,增加涉嫌泄密等信息安全類考核,加強后台稽核,嚴格做好各項防范舉措。該公司某經理表示,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系,共同推進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柴夏楠)

(責編:程峰玲、郗濤)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