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公布
山西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公布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提高全省檢察機關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工作質效,加強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評選出6件全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體現出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責定位,充分發揮未成年人業務綜合履職優勢,統籌運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重點圍繞依法懲治和精准幫教涉罪未成年人、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開展訴源治理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等,不斷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提升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傾情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一
王某乙監護缺失綜合救助案——跨區域多部門協作 合力推進臨時監護人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甲與他人未婚生育王某乙,后獨自撫養王某乙長大。2022年8月,王某甲因涉嫌盜竊罪被陝西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王某乙時年8歲,因無人照料,被送至陝西省某市未成年人社會救助保護中心。山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接到陝西省檢察機關移送的該困境兒童保護線索后,對王某乙開展了全面綜合救助。2023年,該案的辦理情況先后被央視《一線》及《今日說法》宣傳報道。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認真調查評估,協作落實臨時監護,為因案失去監護的孩子“尋家”。山西檢察機關深入王某乙戶籍所在地,走訪當地派出所、鄉政府、村委會,調查了解其家庭情況。經了解,王某乙母親失聯多年,爺爺奶奶均已去世,親屬中有姑姑王某丙、王某丁。鑒於王某甲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山西陝西兩地檢察機關在征得王某甲同意后,協作配合為王某乙落實臨時照護。因王某丁拒絕承擔照護責任,檢察機關隨即聯系王某丙,經過多次溝通,王某丙表示願意臨時照護王某乙,但因丈夫去世、自己患病且無固定收入、還需撫養11歲的兒子等導致生活困難而心存顧慮。兩地檢察機關評估認為,王某丙可以作為臨時照護人。為解決王某丙后顧之憂,兩地檢察機關搭建了“一案、兩地、四部門”協作平台,共同啟動司法救助和社會化救助程序。山西檢察機關協調為王某乙落實未成年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向當地慈善總會申請救助金5000元,向婦聯申請困境婦女救助金1000元,陝西檢察機關申請司法救助金2萬元。后山西檢察機關將王某乙接回,交由王某丙監護撫養,並協調當地教育部門為王某乙辦理入學,當年九月王某乙入學讀書。
(二)持續關注回訪,協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為關愛缺失的孩子“暖家”。為確保王某乙更好適應新的學習生活環境,山西檢察機關對王某甲進行入所談話,詳細了解王某乙的成長經歷、興趣愛好等情況,並在跟蹤回訪中了解到,王某乙融入新環境有障礙,王某丙開展生活照顧和家庭教育也面臨困難。兩地檢察機關結合實際制定了“專業培訓+心理疏導+定期回訪+長期關注”的“訂單式”家庭教育指導方案。針對王某乙自幼母愛缺失、其父長期不良生活習慣和不當行為給其成長帶來的負面示范,山西檢察機關聯合婦聯委托專業心理咨詢師定期開展心理疏導,幫助王某乙修復母愛缺失、父親犯罪帶來的心理創傷。針對王某乙與姑姑王某丙共同生活感情基礎薄弱,聘請家庭教育指導師傳授王某丙育兒方法和溝通技巧。同時,山西檢察機關還協調團縣委及志願者,帶領王某乙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逐步培養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經跟蹤回訪了解,王某乙逐漸適應新的生活學習環境且情緒穩定。
(三)延伸職能,推動建立涉案困境兒童長效保護機制,為更多需要救助的孩子“護家”。山西檢察機關就發現的困境兒童“應救未救”問題,聯合當地民政局、人社局、婦聯等十三個部門出台《關於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化救助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建立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一站式”救助平台。針對適齡兒童失輟學問題,積極運用“控輟保學”數字檢察模型,動態監控適齡兒童就學情況,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山西檢察機關還開展了“關愛在押人員未成年子女”專項行動,制定《關愛在押人員未成年子女監護落實工作制度》,建立《監護缺失線索及幫扶台賬》,對疑似存在監護缺失、撫養困難的線索實行監督關口前移,及時評估關注困境兒童撫養和監護情況,推動涉案困境兒童關愛工作常態化。專項行動共移送關愛救助線索2條,保護涉案困境兒童4名。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異地移送的困境兒童監護缺失線索時,要加強與辦案地檢察機關的聯動履職,通過聯合協作,全面分析涉案兒童面臨的困境,綜合運用民事監督、司法救助、社會化救助等多種方式,為未成年人落實臨時監護。針對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感情基礎弱、情感鏈接不牢固,要制定“訂單式”家庭教育指導方案,聯合婦聯上門培訓育兒及溝通技巧,並通過心理疏導、定時回訪、長期關注等方式及時解決家庭教育指導中發現的問題。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漏洞,要建立內外協作工作機制,精准排查監護缺失線索,引導社會力量主動救助,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案例二
劉某某搶劫案——借助觀護幫教基地開展精准幫教 助推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男,18周歲,另案處理,已判決)伙同李某某(男,18周歲,另案處理,已判決)、劉某某(男,案發時16周歲),在王某某住處內對被害人趙某某(男,19周歲)進行非法拘禁,通過扇耳光、拳打腳踢、下跪侮辱等方式索要1000元現金,並搶走手機一部。其間,劉某某負責看守被害人趙某某。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構成輕微傷,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144元。案發后,劉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綜合評估,不公開聽証,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進行了細致的社會調查,通過走訪劉某某家長、老師和同學,深入了解其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犯罪原因,向偵查人員了解其到案后的悔罪表現等。綜合評估后認為,劉某某平日表現良好,沒有惡習﹔本次犯罪系因交友不慎,法治意識淡薄所致,系初犯﹔到案后,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且具有立功、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等情節,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經過不公開聽証,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為6個月。
(二)多部門聯動,首設愛心企業觀護基地,開展精准幫教。案件辦理期間,檢察機關與當地工商聯、團區委會簽《關於在愛心企業設立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基地的實施意見(試行)》文件,在轄區11家企業設立某市首批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基地,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一系列觀護幫教工作。后經征求劉某某及其父母意見后,檢察機關將劉某某安置於某服裝廠進行觀護幫教。
(三)建立幫教小組,聯合開展技能培訓、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考察期內,檢察機關組成“檢察官+職業師傅+司法社工”的幫教小組,對劉某某聯合開展多元幫教。由觀護基地車間主任擔任劉某某技能幫教老師,負責劉某某的勞動培訓、人際引導、思想教育。由司法社工對劉某某開展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其增強回歸社會的決心和勇氣。檢察官定期對劉某某幫教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及時進行面對面交流。
(四)創新“黨史教育+公益活動”,提升幫教對象的社會責任感。一方面,利用觀護企業的黨支部力量,將黨史教育融入幫教活動內容中,幫助劉某某重塑“三觀”。另一方面,利用檢察機關在當地某商圈成立的觀護基地,安排劉某某在基地馬克思主義書屋、書心驛站等場所進行公益實踐活動,進一步提升其社會責任感。
(五)精准幫教助推涉案未成年人“從社會中來”到“社會中去”。經過為期六個月的觀護幫教,劉某某在觀護基地遵守各項制度、積極參加勞動,在人際交往、性格養成、法治意識等多個方面都有了明顯提升。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山西省某企業因防護服訂單需求激增,面向社會招錄志願者,劉某某因在服裝公司學習過裁剪、縫紉等技術,主動報名成為一名志願者,身體力行回報社會。
【典型意義】
辦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始終貫徹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對認罪悔罪較好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建立幫教小組,聯合開展技能培訓、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創新“黨史教育+公益活動”,提升幫教對象的社會責任感﹔與愛心企業聯合設立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基地,精准幫教涉案未成年人“從社會中來”到“社會中去”,助推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案例三
王某某等3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強化監督 綜合履職 以高質效辦案治理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問題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期間,王某某等3人在明知趙某某等8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先后組織該8人在某縣某音樂餐廳KTV包間內進行有償陪酒、陪唱等營利性陪侍活動,並從中獲利。涉案未成年人在陪侍過程中沾染吸煙、酗酒等不良行為,身心健康受到傷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立案監督,及時打擊犯罪。公安民警在巡邏時發現,王某某組織幾名未成年女孩(部分為在校學生)在一音樂餐廳進行有償陪侍,遂依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該音樂餐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獲悉該行政處罰線索后,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既危害社會治安管理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和健康權,涉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應當追究王某某刑事責任,遂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並介入偵查引導取証。在辦理本案期間,檢察機關發現李某乙也曾組織未成年女孩在該餐廳內進行有償陪侍,遂即向公安機關提出“以李某乙為突破口進一步取証”的偵查建議,並派員和偵查人員共同赴外省實地取証。最終,公安機關補強了王某某涉嫌違法犯罪的証據,並查清了李某乙等人在某縣域內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的犯罪事實,后李某乙團伙各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訴漏犯,提升監督質效。審查逮捕期間,為促使王某某真誠認罪悔罪,檢察機關對王某某進行了充分釋法說理,王某某主動檢舉揭發了該音樂餐廳實際經營人張某甲和經理李某甲的犯罪事實。針對該線索,檢察機關重點圍繞音樂餐廳實際經營情況、王某某與張某甲、李某甲的聊天記錄、三人的利益分成等關鍵証據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偵意見。經過進一步偵查,檢察機關對漏犯張某甲和李某甲依法追訴。
(三)綜合履職,助推訴源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音樂餐廳超出營業執照許可范圍從事KTV營業活動的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未成年人檢察業務集中統一辦理優勢,啟動公益訴訟調查程序,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對涉案音樂餐廳的監督管理、在全縣域范圍內開展餐飲行業檢查整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依法注銷了涉案音樂餐廳的營業執照,並開展了餐飲行業、娛樂場所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在娛樂場所張貼禁入限入標志、建立身份核查台賬,督促音樂餐廳加強証照管理、合法合規經營,並回復檢察機關。整改結束后,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對整改效果開展“回頭看”,通過實地走訪、聯合檢查的方式對縣域內的娛樂場所和音樂餐廳進行了回訪,並開展了以案釋法活動,強化經營者和從業者法治意識。
【典型意義】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問題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樹立系統思維,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全面、准確打擊治理,確保不枉不縱。要始終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強化立案監督、引導偵查、追訴漏罪漏犯等工作,精准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一案多查”,注重運用多種檢察職能手段,通過一體履職、綜合履職、能動履職打好未成年人保護的“組合拳”,以司法保護融入其他“五大保護”,協同政府、社會共同當好未成年人的“安全員”。
案例四
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銷售農藥、電子煙行政公益訴訟案——積極回應人大代表呼吁 開展訴源治理 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在呂梁市“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呼吁:某縣有未成年在校生自傷自殘,應當引起重視。當地檢察機關跟進調查發現,某日雜商戶李某違規向未成年人王某某銷售農藥,王某某服用后造成身體傷害,多次進行搶救和治療。調查中還發現,一些學生有吸食電子煙的行為。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通過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督促行政機關全面規范農藥市場管理和電子煙市場管理。針對調查發現的部分商戶向未成年人售賣農藥和在校生吸食電子煙問題,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立案,后組織縣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煙草專賣局召開不公開聽証會,厘清了各自工作職責,並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發出整治“向未成年人銷售農藥”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煙草專賣部門發出整治“向未成年人售賣電子煙”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相關部門迅速部署開展了農藥、電子煙專項整治行動,並建立了聯合執法長效機制。
(二)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全面維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商戶李某向王某某售賣農藥的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同意王某某申請,並促成雙方和解,最終商戶李某承擔王某某20%的醫療費用。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還發現,王某某6歲時父母離異,一直隨母親生活,8年來生父未支付撫養費,遂支持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撫養費訴訟,並為其申請法律援助,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的父親支付撫養費4.35萬元。
(三)以案釋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檢察機關就案涉學校存在的生命教育和法治教育缺失、不重視學生心理健康等問題,依法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案涉學校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並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進校園活動。2023年10月,當地電視台將該案辦理情況改編為《自習課上的風波》在黃金時段播出,取得良好法治宣傳效果。
【典型意義】
人大代表的呼吁,就是人民群眾的呼聲。本案中,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依法能動履職,以訴源治理為價值導向,通過訴前磋商、主動溝通,闡明事理、法理、情理,取得當事雙方認同﹔通過召開聽証會,和行政機關達成共識,有效化解履職爭議﹔通過未成年人檢察綜合履職,促進“六大保護”協同發力,推動職能部門聯動協作,形成共管共治大格局。
案例五
趙某某猥褻兒童案——對利用職業便利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適用從業禁止 督促校外培訓監管機關履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被害人張某(女,案發時5周歲)跟隨其母親前往某培訓機構陪同其哥哥上課,其間,張某跟隨趙某某(案發時20周歲,培訓機構教練)進入更衣室,趙某某將張某抱坐在自己腿上實施了猥褻。后張某向其母親述說此事,其母親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11月6日,檢察機關以趙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從業禁止。2023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趙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趙某某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依法引導偵查,准確適用從業禁止規定。檢察機關在案發后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固定被害人陳述,調取被害人就醫記錄、監控視頻、被害人母親証言、培訓機構負責人及多名教練証言等指控犯罪的關鍵性証據,完善証據鏈。趙某某利用職業便利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嚴重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適用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檢察一體化履職,上下聯動督促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職責。辦案中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案涉培訓機構未辦理《體育經營備案証》,當地衛生健康與體育部門對此未盡到監管職責,且未對轄區課外體育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開展入職查詢。檢察機關依法向職能部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建章立制、全面履職盡責。同時,針對全市課外體育培訓機構可能存在入職查詢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市體育局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全市課外體育培訓機構監管,依法開展入職查詢工作。市體育局進行了相應整改,在檢察機關協助下對全市372名課外體育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進行了查詢,並通報了3名存在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三)開展專項行動,促推入職查詢、強制報告制度在課外培訓機構、醫療機構落細落實。檢察機關總結此案辦理經驗,結合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總體情況,向當地政法委進行了專題匯報。后區政法委牽頭,聯合檢察機關、文旅局、科技局,在轄區內針對所有課外培訓機構、醫療機構開展了入職查詢、強制報告等專項檢查,並同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宣傳和講解,推動兩項制度落到實處。
【典型意義】
隨著“雙減”政策的落實,青少年課外培訓市場發展迅速,在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檢察機關辦理課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准確適用從業禁止﹔要以個案辦理為依托,積極開展訴源治理,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狠抓入職查詢、強制報告等制度的落實﹔要主動爭取黨委支持,通過專項行動將犯罪預防工作擴展到轄區內所有相關機構,有效淨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
案例六
張某某盜竊案——精准施策指導家庭教育建立機制 矯治管控不良行為少年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凌晨,張某某(男,案發時17周歲)先后在某市某小區盜竊電動自行車三輛,價值2669.5元。2022年5月27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涉嫌盜竊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年6月20日,該院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期限為8個月。之后經過7個月35次的幫教、17次的家庭教育指導和持續的跟蹤回訪,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家庭的溝通方式、溝通頻率均有明顯改善,親子關系逐步回暖,張某某的行為得到矯治並樹立了規則意識、法律意識,經評估決定縮短考察期一個月,最終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定准誤入歧途“病灶”。案件受理后,檢察機關委托司法社工對張某某進行了社會調查。經查,張某某系留守兒童,7歲時父母離異,父親因犯販賣毒品罪服刑多年,母親改嫁外地很少聯系,由祖父母隔代撫養,結識不良青年后逐漸沾染惡習,出現多種嚴重不良行為,后玩游戲成癮,為維持游戲開銷實施了盜竊犯罪。由檢察官、司法社工、偵查人員、婦聯委派的家庭教育指導師組成的工作小組綜合評估分析認為,父親的缺位、母親的淡漠、祖父母的溺愛縱容讓張某某滑向犯罪的泥潭,但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是導致張某某犯罪的深層原因,改善其家庭教養方式,對其加強引導和教育,有助於張某某回歸正途。
(二)“家”“教”結合雙管齊下,助力罪錯少年回歸。檢察機關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決定“幫教+家庭教育指導”雙管齊下,運用“適時評估+分段干預+跟蹤回訪”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模式,分時間段對家庭教育成果進行論証評估。一是喚起責任意識。針對母子關系生疏的問題,引導其母全流程參與幫教過程,通過釋法說理、案例講解、發出督促監護令等,喚起其作為母親的責任意識,增進母子間理解與信任。二是改善家庭氛圍。針對張某某抵觸融入其母親重組家庭的問題,動員張某某祖父母作為重要力量參與到家庭教育中,以改善大人關系帶動修復母子關系,檢察機關“一周一回訪”。三是傳授教育方法。針對張某某母親管束方法不當的問題,安排其參與“三晉家教家風學習基地”相關學習,引導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四是幫教動態考察。檢察機關將家庭教育指導成果作為附條件不起訴動態考察的一項重要指標,激發張某某母親學習和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修復親子關系。
(三)由點及面融入治理,創新“3+N”幫扶計劃。檢察機關全面總結了本案幫教矯治和家庭教育指導的經驗,並結合類案調研情況,提出由各部門聯動協作的“3+N”嚴重不良行為少年幫扶計劃,得到領導批示並在全縣推廣。“3”是指學法宣法、家庭教育指導和社會服務活動三項規定舉措﹔“N”是指在三項幫扶措施基礎上,根據不良青少年的不同情況,開展心理矯治、警示教育、小組社會工作活動、責令社會觀護等教育矯治措施。截至目前,當地檢察機關通過篩查,已將十余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納入幫教計劃,並已取得明顯成效。
【典型意義】
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至關重要,改善親子關系和家庭環境是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重回正途的重要因素。辦案中,要引入專業社會力量參與其中,精准、系統、有效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可以將家庭教育指導成果作為附條件不起訴考察的重要指標之一,充分調動家庭教育指導對象的積極性、主動性﹔要由點及面延伸職能融入社會治理,積極推動構建長效工作機制,使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服務、機制化建設有效銜接,爭取更好的辦案效果。
(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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