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在“家門口”的聽証普法課

——澤州縣檢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獵案舉行聯合公開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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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檢察官,我當時放捕獵夾就是為了保護自家農田,真沒想到還觸犯法律了。”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工作要求,澤州縣人民檢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獵案召開公開聽証,涉案當事人劉某在會上滿臉著急地解釋道。

  案情回顧

  2022年8月,住在澤州縣金村鎮大會村的劉某發現自家農田裡的庄稼葉子總是有被動物破壞的痕跡,於是就在田地裡放置了自制的鐵絲套及網上購買的逆變器,想著這樣不僅能保護庄稼還能吃個野味,一舉兩得。2024年3月,劉某被公安機關查獲,並移送澤州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發現劉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先后使用鐵絲套捕獵野兔三隻。經澤州縣林業局鑒定,獵捕的野兔為草兔,根據《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該野生動物保護級別為“三有動物”。

  聽証普法提質效

  為增強群眾對非法狩獵的認識,在家門口“零距離”感受新時代檢察工作,近日,澤州縣檢察院堅持檢察一體化履職,走進案發地獼猴省級自然保護區金村鎮東村大會自然村,召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聯合公開聽証會,邀請林業局代表、村委代表、“益心為公”志願者及村民等40余人共同參加。聽証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事實、法律適用、涉案証據等相關情況,並提出了需要聽証的問題。聽証員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聽取相關法律依據后,認為劉某主觀惡性較小、捕獲數量較少、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情節,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劉某作出的相對不起訴處理意見。

  為了抓前端、治未病,抓末端、治已病,更好發揮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聽証會結束后,檢察官們與縣公安局民警現場開展普法活動,向村民介紹當地常見的野生動物種類,共同解讀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不觸碰生態資源保護的紅線。“這野豬、野兔也是保護動物,這不聽還真不知道,這次公開聽証真是受益匪淺。”村民紛紛表示。

  勞務代償顯溫情

  鑒於劉某違法次數多,法律意識淡薄,為有效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澤州縣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創新性提出由劉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既讓侵權人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又能夠對他起到警醒作用。因此,澤州縣檢察院積極促成劉某與林業部門、東村村村委簽署生態修復協議,劉某通過擔任巡山護林員、野生動物保護公益宣傳員等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公益修復責任。

       聽証現場,承辦檢察官和聽証員共同對勞務代償的可行性和實效性進行論証分析,聽証員一致支持該院的處理意見。在檢察機關見証下,劉某與林業部門、村委現場簽訂了該協議,協議約定由林業部門及村委對其公益勞動的內容、效果進行監督和定期考核,確保生態環境修復見成效,真正讓“捕獵者”成為“保護者”。該案是澤州縣檢察院首例採用勞務代償方式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的案件。

         聽証會后,劉某第一次上崗,以護林員身份參與了林業部門的專項行動。

  “走出院門,用檢察聽証與人民群眾‘同頻共振’是檢察機關‘高質效辦理好每一個案件’的生動體現。”承辦檢察官說。今后,澤州縣檢察院將繼續做深做實公開聽証,積極探索“檢察聽証+普法宣傳+N”新模式,不斷挖掘案件背后的法理情,真正實現小案不小辦、小案不小看,切實以高質效能動履職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待。

  知識鏈接

  什麼是“三有”動物?

  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什麼是禁獵區、禁獵期及禁用的工具、方法?

  “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的地區,規定不准狩獵﹔需要保護自然環境的地區,包括城鎮、工礦區、革命勝地、名勝古跡、風景旅游區等,也不准狩獵。

  “禁獵期”:是指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節,分別規定禁止獵捕的期限(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禁獵期)。

  “禁用的工具、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什麼是公益訴訟勞務代償?

  公益訴訟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方式之一,指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行為,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通過要求行為人提供一定次數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對損害的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以此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保護的目的。

  檢察官提醒

  非法狩獵是指未經許可非法獵殺、捕捉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是極其珍貴的自然資源,濫捕濫食野生動物影響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又給公共衛生安全埋下隱患。我們要時刻銘記:愛護動物光榮,傷害動物可恥,禁止非法狩獵,切勿以身試法。(車晨星 王樹凰)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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