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人民檢察院辦理首例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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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沁水縣人民檢察院在對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積極探索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運用“不起訴+檢察意見”,實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雙向銜接,且在確保“罰當其錯”“罰當其責”的情況下,主動延伸辦案觸角,溫情執法,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該案系沁水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案。

  出借銀行卡犯罪?犯罪!

  2023年7月 11日,在山西某職業技術學院上學的王某某經人介紹,將其名下1張郵政儲蓄銀行卡的賬戶出租給為信息網絡犯罪進行支付結算的團伙使用,支付結算資金28萬余元,其中電信網絡詐騙資金80000元。王某某非法獲利14500元。

  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異地作案?檢察意見書來了

  鑒於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經公開聽証,今年1月25日,沁水縣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不等於不處罰。刑事案件結案后,刑事部門將王某某違法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檢察官全面審查該案后,認為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王某某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仍有必要移交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王某某實施犯罪的行為地在河南省鄭州市,王某某的戶籍地在晉城市城區,沁水縣公安局沒有管轄權,需要由異地的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為此,沁水縣檢察院積極探索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在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征求晉城市城區檢察院意見后,檢察官多次與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就如何切實做好跨區域行刑反向銜接執法協助展開交流,共同就該案的基本案情、証據材料、行政責任、法律適用等情況進行了探討,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確保檢察意見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今年1月30日,沁水縣檢察院依法向晉城市城區公安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請該局依法對王某某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執法有力度,也要有溫度

  行刑反向銜接不是制發一紙檢察意見即可,更要跟蹤督促行政機關,確保對被不起訴人的行政處罰盡快落實到位。在向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后,檢察官了解到該處罰決定由晉城市城區某派出所作出時,專程前往該派出所就王某某的家庭情況對辦案民警予以說明。原來,王某某10歲時,母親去世,父親入獄,王某某跟隨外婆生活,沒過幾年其外婆也去世,王某某隨后一直在福利院生活,常年的親情缺失、教育缺失,導致其法律意識淡泊,建議派出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予以考慮。

  2月27日,該派出所根據沁水縣檢察院提供的相關証據材料,查明王某某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對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檢察官及公安民警及時對王某某進行了訓誡教育,王某某也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為。

  “每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都各不相同,因此,我們要思考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以‘如我在訴’的檢察情懷辦好關系民生的每一個小案。不但要依法審查,懲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努力讓社會少一個犯罪分子,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承辦檢察官張凱表示。(周博)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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