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發布2023年全省檢察機關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優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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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為充分發揮優秀案例的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和經濟健康發展中持續發力,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評選出7件2023年全省檢察機關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優秀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優秀案例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中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依法平等保護理念,突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融合履職,是檢察機關將優化營商環境理念落實到個案辦理中的生動實踐。

2023年全省檢察機關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優秀案例:

維護企業商標權益 促進市場良性競爭

A家居集團公司訴12家衛浴用品經銷商店、個人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件監督案

2023年3月,忻州市檢察院組織開展涉知識產權一審生效裁判案件專項監督活動,集中調取涉知識產權一審生效裁判案件69起,依法審查后發現,其中23起案件判決確認構成侵權,但未對侵權產品作出處理,部分案件還存在送達不規范的問題。經過研判,忻州市檢察院將A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市區12家衛浴用品經銷商店、個人侵害商標權系列案件作為重點,依法進行審查,並開展類案監督。

針對本案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做了如下工作:一是針對生效判決未對侵權產品和含有A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混淆標識的門頭作出處理的問題,依法向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採納檢察建議,並開展綜合執法行動,對涉及的12家經營戶進行行政處罰,對侵權產品進行集中處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對混淆標識的門頭進行拆除,並完善了工作機制。二是針對民事審判活動存在的遺漏對侵權產品制裁性判項、送達不規范等問題,在組織檢察官聯席會議研判、法律咨詢委員會論証后,依法向忻州市中級法院制發檢察建議並跟進監督。忻州市中級法院與忻州市檢察院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高度共識,採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三是針對本案《公証書》存在的關鍵性文字錯誤,向忻州市某公証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整改。

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監督作用,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以個案向類案監督延伸,採取檢察建議的方式,對發現的審判問題、行政執法問題融合監督,與法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共同維護平等有序、良性競爭、充滿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暢通外出經營渠道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

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張某生產經營申請外出監督案

社區矯正對象張某系太原市小店區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外市某重點工程的負責人。2021年8月23日,張某因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張某在小店區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遵紀守法,服從監管,表現良好。在2022年3月初的一次日常社區矯正檢查中,張某向檢察人員反映其幾次外出經營請假或不被批准或審批慢,影響工程進度,希望得到幫助。

針對涉企社矯對象外出請假難,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問題,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開展了專題調研。通過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涉企社矯對象的經營情況及外出手續辦理情況,發現外出請假難、手續繁瑣等問題比較突出。按照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要求,社矯對象跨市縣活動的,需提前三天向司法所申請﹔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則需提前一個月提出﹔因同一事項外出,也需再次提交相關証明材料,且並非每次申請都被批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與此同時,社區矯正機構也面臨“請假理由把握難、外出監督管理難”的困境。如何在平等保護的前提下,既確保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開展,又為涉企社矯對象跨市縣經營活動“鬆綁”?在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評估監管風險基礎上,小店區檢察院多次與社矯機構召開聯席會議會商從簡審批的可行性。2022年3月,在召開聽証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多方意見,並征求上級部門意見后,小店區檢察院聯合小店區司法局制定了《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監督相關工作辦法(試行)》。該《辦法》簡化了涉企社矯對象跨市縣外出,特別是前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太忻一體化經濟區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請銷假審批程序,明確了外出條件和監督方式。

《辦法》實施后,張某備好資料向當地司法所提交了跨市縣外出5日的申請,當日便完成了請假手續。隨后,檢察機關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採取系統點名、手機定位等方式,持續加強監管,確保社矯對象“出得去、管得住”。此后,張某又獲批跨市縣外出經營3次,其所負責工程項目得以平穩開展並順利結項。截至目前,小店區檢察院共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涉企對象跨市縣外出經營20余人次,未發生一起脫管事件。

2023年6月,省檢察院、省司法廳聯合出台《山西省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吸收了小店區的實踐做法,明確了外出請假從簡程序。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時,主動擔當作為,加強與社區矯正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區矯正對象監管和民營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公開公正的方式,暢通和規范涉企對象外出經營渠道,既彰顯了司法力度,又傳遞了司法溫度。

精准監督民事執行 檢察服務助企紓困

運城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款被先予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執行監督案

運城市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房地產公司)與中色B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冶金公司)因工程款結算發生糾紛。經運城市仲裁委員會裁決,A房地產公司應支付B冶金公司工程款、質保金及利息。裁決生效后,B冶金公司向運城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運城市中級法院截至2020年1月共執行案款2226.74萬元。當期A房地產公司應履行的債務包括本金1356.28萬元、實現債權費用31.66萬元、一般債務利息946.82萬元及加倍債務利息339.65萬元,共計2674.41萬元。

2020年4月,運城市中級法院查封A房地產公司3套房產。A房地產公司提出書面異議,運城市中級法院解除1套房產查封。A房地產公司向山西省高級法院提出復議,法院認定,A房地產公司2226.75萬元執行款應在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后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運城市中級法院對未執行到位金額計算有誤,裁定撤銷解除查封。

2023年1月,A房地產公司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經調卷審查,省檢察院發現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執行法院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並入優先清償抵充的利息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2023年2月,省檢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糾正執行款清償抵充順序不當行為。省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重新確定了A房地產公司尚未履行的本金數額,並指令運城市中級法院在后續執行中依法計算剩余履行債務。

執行款債務清償抵充順序錯誤,將導致后期未履行債務本金數額確定以及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連續錯誤,加大了被執行人的履行負擔。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高質效精准監督涉企民事執行活動,依法平等保護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將涉案企業從訴爭糾紛中解脫,幫助其更好有序恢復生產。

能動履職護安全生產 企業合規保市場主體

高某等人、A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A公司是一家銷售各種礦建設備器材的民營企業,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系A公司業務員。2021年7月,肖某以A公司名義從無營業執照、無代理資質的高某等3人處購買假冒某品牌的一氧化碳傳感器等礦用產品,並通過李某指定的私人賬戶向高某等3人支付貨款107600元。A公司將上述產品以161400元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后B公司銷售給煤礦企業。經鑒定,A公司銷售的上述產品非某品牌原裝正品。

2023年1月,沁水縣公安局以高某等3人、A公司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沁水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4月,沁水縣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高某等3人提起公訴。2023年5月,沁水縣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高某等3人依法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辦案過程中,沁水縣檢察院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能動履職,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及時走訪涉案煤礦,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完善採購、驗收流程﹔依托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向縣應急管理局、涉煤礦屬地鄉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縣域煤礦井下設備進行專項檢查,並聯合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以“安全生產與品牌保護”為主題的法治宣講活動,引導煤礦企業規范採購礦用設備,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同時,沁水縣檢察院深入周邊煤礦實地調研,發現煤礦領域採購資格審查、驗收管理不嚴等問題不隻存在於當地縣域范圍之內,隨即向縣政府報送相關建議信息。經逐級呈報后,引起上級高度關注,省能源局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煤監局開展了全省煤礦安全設備聯合大檢查,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專項檢查,省公安廳對類案線索全面摸排、依法查辦。

審查中,沁水縣檢察院還發現,A公司致力於科技創新,申請了多項專利,但在合同審核、財務管理、採購銷售等環節均存在管理不善問題。鑒於A公司發展前景良好,且合規整改意願強烈,考慮到其生產經營地和犯罪地分離的情況,有必要啟動跨區域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開展合規考察。經過山西、山東兩省檢察院同意,沁水縣檢察院向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第三方監督機制管理委員會發函,委托成立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開展監督考察。隨后,任城區成立了由律師、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局熟悉知識產權工作的專業人員組成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同步開展監督考察。監督考察期間,第三方組織幫助企業制定專項合規計劃。A公司根據第三方組織建議,設立了風險防控部門,聘請了風控專家,制定了合同審批、知識產權授權驗証等多項制度。沁水縣檢察院與第三方組織成員密切聯系,實時動態跟進監督評估進度。考察期限屆滿,第三方組織評定A公司完成了企業合規計劃,合規整改合格。沁水縣檢察院聯合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對監督考察結果進行了現場驗收。2023年11月,沁水縣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偵查機關等進行公開聽証。經評議,參與聽証各方一致同意對A公司及李某、肖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礦用設備事關煤礦安全生產。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辦理民營企業涉安全生產刑事案件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涉案企業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等因素,既嚴厲打擊犯罪,又保護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合規整改幫助涉案企業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助力企業重回發展正軌。

厘清刑民保護邊界 促進企業合法經營

監督撤銷霍某某、盛某某涉嫌詐騙案

A公司經營肉雞飼養業務,B公司是A公司的棉粕供應商,兩家公司系長期合作關系。2021年初,雙方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應粗蛋白含量為50%的飼料用棉粕,誤差范圍0.5%,若低於47.5%,A公司可以拒收。B公司在供應棉粕過程中,發現A公司對棉粕化驗採樣存在管理漏洞,採樣員直接收取貨運司機提供的棉粕樣品進行檢驗。2021年初至2022年4月份,B公司實際控制人霍某某利用A公司管理漏洞,採購粗蛋白含量46%、42%的棉粕供給A公司共計1087.78噸,期間,安排業務員盛某某向貨運司機提供少量粗蛋白含量約50%的棉粕樣品交給A公司化驗員通過檢驗,銷售金額401萬余元,獲利32.6萬元。

2022年5月27日,A公司向聞喜縣公安局報案。聞喜縣公安局受理調查后對B公司經理霍某某、業務員盛某某以詐騙罪立案偵查。11月10日,聞喜縣公安局邀請聞喜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經閱卷、會商,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調取証據,包括A公司與B公司的合作時間、履約方式、雙方之間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棉粕含量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等。

厘清案件事實之后,聞喜縣檢察院認為,B公司利用A公司管理漏洞,改變供貨等級謀取差額利潤,其主觀目的與刑法意義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存在本質區別,客觀行為不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以次充好”情形,B公司向A公司供應低等級棉粕產品,實質上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應在民法的范疇內予以處理。

聞喜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檢警”協作機制作用,會同公安機關深入企業進行調研,指導雙方企業完善質量檢驗工作規范、依法合規經營等內部管理機制﹔組織協調雙方企業深入溝通,充分釋法說理,促成雙方公司達成和解。本案民事調解實際履行,雙方還達成繼續簽約合作的意向之后,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

本案中,檢察機關牢固樹立“謙抑、審慎”的司法理念,准確界定經濟糾紛和犯罪界限,幫助企業卸下“犯罪”包袱,努力營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檢察監督撤銷不當處罰 能動履職讓“有恆產者有恆心”

山西某縣自然資源局與某水資源公司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A公司系某鎮政府招商引資企業,主要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向工業園區和周邊村庄提供生產生活用水。2012年,鎮政府將擬用於建設“農民就業培訓中心”的四畝劃撥土地出租給A公司,約定由該公司投資修建辦公樓,建成后雙方共同使用。2015年辦公樓竣工並投入使用。2016年1月,縣自然資源局以非法轉讓劃撥土地為由,對鎮政府和A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某鎮政府非法所得75萬元,沒收A公司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價值1500萬余元)。2016年4月,縣自然資源局擬向縣財政局移交案涉建筑,后未送達並長期擱置。

2023年1月,陽城縣檢察機關在構建“臨時用地到期未復墾”法律監督模型中發現,2016年縣自然資源局對A公司沒收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未依法移送執行。檢察機關向自然資源局、鎮政府、A公司等調查核實后查明:自然資源局以非法轉讓劃撥土地為由對A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存在主體認定錯誤。因對該公司錯誤處罰,導致其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無法融資擴大再生產。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長達七年奔走各部門尋求解決未果。檢察機關與自然資源局多次座談,希望撤銷處罰,但未達成一致。

2023年3月,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當事各方代表舉行公開聽証,一致認為自然資源局對A公司的行政處罰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同月,檢察機關分別向縣自然資源局、某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糾正違法行為。2023年4月,自然資源局撤銷了該處罰決定,並就執法文書送達等問題進行規范。某鎮政府依法整改,並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磋商座談、公開聽証、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促進了依法行政,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嚴厲打擊權錢交易賄賂犯罪 高效保障公平競爭營商環境

張某甲受賄案

張某甲系山西某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資質認証部部長,在企業信息安全資質認証工作中享有審批權。2018年至2019年期間,張某甲利用審批職權,告知需進行資質審核的企業到其私自指定的張某乙經營的公司參加信息安全保障人員認証培訓,並收受張某乙給予的好處費12萬余元。后張某甲被有關機關依法查辦。

2020年6月,太原市晉源區檢察院在受邀提前介入調查時,為准確把握案件定性,就張某甲的行為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出介入意見並引導調查取証。2020年7月,張某甲涉嫌受賄一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晉源區檢察院准確定性並追繳全部違法所得。2020年8月,晉源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張某甲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及量刑建議,以受賄罪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案件辦結后,晉源區檢察院積極延伸檢察職能,在邀請張某甲所在單位人員旁聽庭審,開展廉政主題庭審教育的同時,從明確監管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廉政意識等方面提出檢察建議,並督促該單位出台專項整改方案,完善重點崗位人員《個人廉政風險點防控工作清單》等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張某甲手握審批權限,通過私自指定培訓機構的方式,實現權錢交易,其犯罪行為破壞了培訓市場公平競爭,對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嚴厲打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賄賂犯罪,斬斷利益鏈條﹔注重加強訴源治理,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張軍)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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