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醉駕需從五個方面綜合治理
晉城市中院聯合晉城市檢察院發布《危險駕駛案件白皮書》
防治醉駕需從五個方面綜合治理
晉城市中院聯合晉城市檢察院發布《危險駕駛案件白皮書》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為破解晉城地區危險駕駛案件高發態勢,進一步分析危險駕駛案件的發展變化情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檢察院發布《危險駕駛案件白皮書》,詳解危險駕駛案件特點、高發原因及對策建議。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晉城法院審結一審危險駕駛案件3245件3256人,佔同期審結全部刑事案件的43.24%,且絕大多數為醉酒駕駛型案件﹔所受理危險駕駛案件在山西省排名第二,僅次於太原市。
晉城地區危險駕駛案件高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大幅增長。市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年全市民用汽車保有量為43.7萬輛,2022年為57萬輛,增幅30.43%。市公安局數據顯示,2019年全市機動車駕駛人數77.87萬人,2022年達91.11萬人,增幅17.00%。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的迅猛增長,導致因駕駛機動車而產生的危險駕駛案件發案基數不斷上升,案件數量隨之增長。二是駕駛人心存僥幸。醉酒司機對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心存僥幸,對被查獲的可能心存僥幸,選擇自行駕車,觸犯了危險駕駛罪。三是醉酒駕駛綜合治理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目前治理醉駕仍主要靠相關職能部門單打獨斗,缺乏能夠調動多種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部門之間溝通協調不暢、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不暢。四是醉酒駕駛的法治宣傳力度不夠。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的主體特征明顯,但從法治宣傳來看,並未與其他類型的犯罪有所區別,宣傳力度不夠大,方式方法不夠多樣。
推進危險駕駛案件源頭治理、綜合治理,一要緊緊依靠黨委政府,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建議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治理危險駕駛的領導機構,建立多部門協同聯動的酒駕醉駕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針對審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向相關部門通報,深入推進酒駕、醉駕源頭治理。二要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震懾酒駕醉駕行為。公安機關應積極協調保險等機構,建立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保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增加酒駕違法成本。檢察機關探索建立醉駕案件不起訴強制公益服務制度。審判機關在判處刑罰時適當增加罰金數額,加大罰金刑執行力度,提高刑罰的威懾力。三要暢通“行刑銜接”,確保行政處罰到位。檢察機關在對醉駕嫌疑人作出不起訴后,或者人民法院在對醉駕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四要加大醉駕宣傳力度,增強宣傳針對性。確立宣傳重點對象,針對危險駕駛案件犯罪主體男性多、中青年多、無固定職業者多、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多的“四多”特征開展宣傳。確立重點宣傳場所,在酒店、餐館、公共停車場、酒吧及其他娛樂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宣傳畫警示醉酒者。豐富宣傳教育方式方法,利用電視、報刊、廣播等傳統媒體以及網絡、手機等新媒介對危險駕駛及其危害后果進行宣傳。發揮案例警示作用,定期將危險駕駛案件庭審“搬”進駕校,探索建立初學駕駛員旁聽危險駕駛案件庭審機制,推廣駕駛培訓機構“學駕必旁聽”警示教育機制,以案釋法提高“准駕駛員”們的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五要堅持寬嚴相濟,放大刑事治理效果。對醉駕案件的認定和量刑應當更加理性,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血液酒精含量和反映社會危害性的其他事實因素。檢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未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無從重處罰情節,認罪認罰的,可決定不起訴。審判機關對於存在搶救傷員、隔夜駕駛、短距離駕駛、小區內挪車等情形的,可考慮緩刑、免刑。對於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駕駛營運機動車、有酒駕或者醉駕前科的,檢察機關應提出從嚴量刑建議,審判機關應從重處罰,做到當嚴則嚴,凸顯刑罰威懾作用。(賈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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