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瞻前”“顧后” 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
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瞻前”“顧后” 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年齡對未成年人責任能力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也用一個專門的章節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這些從輕的規定及特殊的程序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証人的訴訟權利,同時避免因辦案給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要求,在羈押、訊問、詢問、審查起訴等各環節,從提前介入、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幫助教育、司法救助、綜合履職等各方面,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
“瞻前”——當好未成年人保護“前哨兵”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利用在全市首家建成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証救助中心,落實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提前介入全覆蓋﹔對拐賣兒童、故意傷害致死或重傷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案件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也開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合法偵查,及時固定証據。近期,該院檢察人員協同公安干警遠赴天津市、福建省等地對涉拐賣兒童、隔空猥褻案件開展提前介入。
社會調查,掌握背景。前置社會調查工作,在提前介入案件時,就對相關涉案人員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其成長經歷、求學情況,特別是家庭組成,以准確分析其犯罪或涉案原因,以便在后續的詢問、訊問乃至庭審中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說理、法庭教育等工作。
心理疏導,直抵內心。借助社會力量和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參與工作,邀請心理輔導老師對涉案未成年受害人開展心理疏導,在“一站式”取証救助中心為他們營造安靜、舒適、輕鬆的輔導環境,同時,根據對其家庭情況的了解,對有必要接受疏導、教育的家長開展談心談話,司法、家庭、社會共同發力消除或減小案件引發的不良影響。
“顧后”——寫好未成年人案件“后半篇文章”
幫助教育實質化。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后,杜絕“一不訴了之”,針對在晉城市生活、學習的被不起訴人,委托社工組織對其開展觀護幫教,針對在晉城市之外生活、學習的被不起訴人,根據實際情況與其所在地市的檢察機關、其就讀的院校等簽訂四方、三方監督考察協議,確保幫教工作實質化開展。今年,該院共開展幫助教育21人,其中異地幫教4人。對監督考察期間又重新犯罪的被不起訴人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提起公訴2人,擬對拒不接受幫教、不履行監督考察協議相關規定的被不起訴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3人。
司法救助實際化。堅持國家司法救助線索內部移送制度,積極引導該院全體員額檢察官發現並移送辦案中發現的被害人家屬系未成年人且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線索。今年以來,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7人,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5萬余元。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將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又無力賠償的線索向該院第二檢察部移送,最終,為該案被害人爭取國家司法救助金3萬余元。
綜合履職全面化。利用未成年人檢察業務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一體化辦理的優勢,針對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的未成年人在酒吧務工、賓館酒店落實“五必須”不到位、未成年人未經登記入住電競酒店等問題,通過磋商、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推動以“我管”促“都管”。(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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