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州縣檢察院:關口前移化矛盾 雙向奔赴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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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由工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時,採取自行補充偵查、羈押必要性審查、多方介入、釋法說理等方式跨省促成雙方和解。通過案件辦理修復已經受損的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立面,實現了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審查逮捕環節,本案事實脈絡清晰,証據基本固定,耿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其手持菜刀這樣的利器攻擊他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同時,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証據顯示耿某案發后僅對馮某的住院費用進行了部分墊付,未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也未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如果就案辦案,那麼耿某確實符合逮捕條件,應當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但經過進一步審查發現,耿某到案后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在提訊過程中其也強烈表達願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主動將家屬的聯系方式告知承辦檢察官。

經全面審查案卷以及向公安機關、受害人、被告人深入了解,耿某與馮某都是河北省某公司的廚師,一起相約來到該公司在澤州縣承包的工地食堂打工。二人因為是外地務工的河北老鄉,日常關系比較親密,案發當天因勸酒發生爭執,進而引發刑事案件。簡單來說,雙方具備達成和解的感情基礎。因此,承辦檢察官下定決心與時間賽跑,將關口前移,在審查逮捕環節就嘗試將矛盾化解工作落實到位。但是,擺在承辦檢察官面前的是即將到期的審查期限和受害人馮某以及被告人耿某家屬都遠在河北省的現實狀況,如何迅速展開矛盾化解工作成為當務之急。經過多輪的背對背調解,受害人及被告人家屬心中都有一些抵觸情緒,雙方就賠償數額爭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這種情形下,檢察官開始挖空心思想辦法,會同公安機關深入了解經濟情況、家庭情況,擺事實、講道理、談情誼、說法律,經過不懈努力,終於在受理本案的第六天,被告人家屬和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家屬分別從河北省不同的城市雙向奔赴山西晉城達成賠償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受害人也對耿某出具了諒解書。

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該院採用量化評估的方式對耿某是否需要繼續採取羈押強制措施進行審查,圍繞犯罪性質、罪后表現、被告人自身情況三個維度,對主觀心態、作案手段、賠償諒解情況等66項要素賦予正負分值,結合全案事實証據,經計算得出耿某分值屬於低風險范圍,原則上不應採取羈押強制措施。最終,該院依法對耿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本案的成功辦理也是該院對羈押必要性審查量化評估的首次探索和嘗試。

在審查起訴環節,經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証據,耿某手持利器隨意攻擊他人,不能簡單地同一般意義上民間糾紛中互相推搡等行為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劃等號,理應嚴格把握尺度、依法辦案,當寬則寬、該嚴則嚴。為充分踐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全過程矛盾化解辦案理念,一方面檢察官耐心細致地作耿某的思想工作,注重釋法說理,引導其主動承擔法律責任,鼓勵其放下思想包袱,主動擁抱新生活。同時充分聽取受害人馮某的意見,通過進一步了解,雙方已然放下心中的不滿,又成為了昔日的好老鄉、好工友。另一方面,該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對耿某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最終人民法院依法採納了該院的量刑建議。這場由工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全過程化解矛盾的難題終於得到了最優解。

(上官榆凱)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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