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誰在“辦假証”?
澤州縣檢察院以全要素履職推動個案辦理向訴源治理延伸
到底是誰在“辦假証”?
澤州縣檢察院以全要素履職推動個案辦理向訴源治理延伸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國家機關証件關系到公權力的依法行使,與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近日,澤州縣檢察院經過前期充分溝通、對系列活動調研分析,與該縣公安機關會簽《關於嚴厲打擊偽造國家機關証件等違法犯罪行為協作配合實施細則》,致力於通過建立長效機制形成法治合力,創造和諧有序干淨的清朗環境。該份《實施細則》的會簽源自於該院近期成功辦理的瞿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証件案。
2022年9月,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瞿某某長期在晉城市區辦假証”。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在瞿某某出租屋內將其抓獲,同時查獲押壓膜機、裁剪機等工具設備,各類印章2634枚,各種空白証件及封皮4386本。2022年10月20日,公安機關以瞿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証件罪移送澤州縣檢察院審查逮捕。該案現場既抓獲了瞿某某,又查獲了大量的証件、印章、作案工具,理應是一起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的案件,但是檢察官在查閱案卷時卻發現瞿某某在公安機關供述其系“辦假証”的聯絡人,隻負責居中聯系和為購買假証的人送証件等“跑腿”工作,真正偽造証件的另有他人。
“邵某的手機號經常更換,我記不清現在用的什麼號碼。”“平常用微信和他聯系,微信號也記不清了。”“出租屋內的工具、証件、印章都是邵某的,我也不知道是從哪裡弄來的。”瞿某某對檢察官的提問始終避重就輕,選擇性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忘記了,對其供述的真正“辦假証”的邵某的有價值的信息一概不知。邵某是誰?到底存不存在?存在的話為什麼沒有任何痕跡?由於瞿某某一口咬定偽造証件的另有其人,且交易記錄、鑒定意見、証人証言等証據還有所欠缺。目前來看,該案証據隻能夠証明瞿某某參與買賣國家機關証件的犯罪事實。因此,瞿某某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是達不到逮捕條件,2022年10月26日,該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雖然瞿某某被不批准逮捕,但是偵查工作仍在繼續,檢察官通過反復演練復盤,確定補証方向不能僅落在“主犯”邵某的核查中,而是應該補充大量証據對瞿某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因此該院圍繞“瞿某某銀行、微信等交易記錄、通話記錄、個人情況”“租住房屋房東及鄰居的証言”“購買假証件人員及相關事實”“印章、証件等的鑒定意見及相關單位出具的說明”“核查邵某身份”等方面內容,共計向公安機關提出12條補証意見,同時,充分發揮偵協辦職能,精准介入引導案件偵查。通過對扣押的瞿某某手機中已經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等証據進行技術復原,以此為突破口,經過大量補証工作,証據鏈條逐漸清晰。
2023年4月11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澤州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公安機關在瞿某某出租屋內查獲的行駛証等証件、印章,與購買假証件人員的証言、辨認筆錄、瞿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鑒定意見等証據相互印証,可以証實瞿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証件、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在對邵某核查方面,瞿某某租住房屋房東稱,該房屋一直都是瞿某某在出錢﹔房東與周圍鄰居都証實並未見過有其他人進出該房屋﹔另購買假証人員也全部是與瞿某某進行聯系,顯而易見,諸多線索都無法証實邵某的真實身份。
檢察官再次提訊瞿某某時,其仍是一口咬定邵某就是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針對該情形,檢察官圍繞全案事實証據中的矛盾點與其進行對質,同時加強釋法說理,向其闡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思想斗爭,在大量強有力的証據之下,瞿某某最終認罪認罰。該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澤州縣檢察院以瞿某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証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澤州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人民法院對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近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認定事實與量刑建議,瞿某某服判息訴。
雖然這起偽造國家機關証件案中的“伐謀”攻守戰,以被告人瞿某某認罪落下帷幕。但是案結並不代表事了,該院針對該案中暴露出的執法、制度、宣傳等方面的隱患問題,向公安機關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聯合公安機關開展專項行動,有力打擊偽造國家機關証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深入街頭企業學校普法宣傳,不斷提升公民法治意識,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進而形成長效機制,以全要素履職推動個案辦理向訴源治理延伸。(上官榆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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