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審結一起涉槍支爆炸物案件
陵川法院審結一起涉槍支爆炸物案件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槍爆物品的危害不可小覷,非法持有槍爆物品是犯罪行為。近期,關於槍爆物品的信息見諸微信公眾號,有群眾主動將槍支雷管等涉爆物品上交公安機關,值得稱贊。無獨有偶,陵川法院於9月21日審結一起涉槍支爆炸物的案件,王某某因私藏槍支爆炸物長期未上交觸犯刑律,被法院判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並罰。
基本案情
20多年前,王某某的叔父(已死亡)遺留下火藥槍一支﹔王某某的父親(已死亡)制造火藥槍兩支用於打獵﹔王某某在河南省輝縣市八裡溝一處舊宅內撿拾火藥槍一支。法檢公部門多次聯合發文,要求將槍支上交,王某某長期未將上述槍支上繳,擅自持有長期放置自家至案發。2005年,王某某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村委施工修建道路曾使用過雷管、導火索等物,王某某將施工后剩余火雷管63枚、導火索69.1米儲存於自家住宅至案發。期間,王某某還將其爺爺生前留下的280克黑火藥也儲存在自家至案發。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王某某主動配合調查,上交犯罪物品,傳喚訊問期間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前接傳喚,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自願認罪認罰,鑒於其非法持有的槍支或非法儲存的爆炸物品,系其父輩等人生前打山害或修路生產所用物品,不具有其他危害社會情形,社區矯正管理機構進行評估可對王某某適用社區矯正。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判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配合治爆緝槍行動,有效消除涉槍涉爆安全隱患,確保社會秩序安全穩定,既是審判機關的法律責任,也是社會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法檢公多次聯合發布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仍然有部分群眾抱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私藏槍爆物品隻要不拿出去,就不會有什麼危害,但是實際上私藏槍爆物品的危害是很大的。私藏的槍支一旦流入社會,落到犯罪分子的手上,便會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因素。一旦非法持槍者與他人發生矛盾或糾紛,事態的發展可能會失去控制。這些持槍人的本意固然只是用於個人收藏或者狩獵,但在情緒波動較大、思緒紊亂的情況下、很容易將槍支作為行凶報復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的后果。
根據法律規定,私藏槍支爆炸物品是行為犯,隻要有私藏槍支爆炸物的行為,不管是否產生后果都要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槍支管理制度是非常嚴格的,無論什麼原因私藏槍支都是犯罪行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即是如此,其心存僥幸長期私藏槍支爆炸物,觸犯刑律獲罪領刑,悔之晚矣。告誡極少數心存僥幸的私藏槍爆物品人員,為自己、為家人、為社會,早日上交槍爆物品,消除危險隱患。(周江波 許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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