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強制醫療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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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經法定程序鑒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咋辦?

  近日,陵川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強制醫療申請案,作出(2023)晉0524刑醫001號強制醫療決定書,決定對被申請的精神病人李某某強制醫療。

  案情回放:李某某於2005年患精神分裂症,不願與人交流,不認識家人,自言自語自笑,情緒易激動,常持棍攻擊他人,多次離家出走,被找回后再次遠走。2023年4月15日早上,李某某肘挾棍棒去到某停車場外,使用打火機將手持的海綿點燃,不顧周邊有路人走動,放火引燃在此停放的依維柯牌房車右前側輪胎,造成房車車身著火,房車及車上物品均遭焚毀。公安民警查獲李某某時,李某某手持菜刀予以對峙,以暴力手段抗拒,后被公安民警控制約束。經委托鑒定:李某某案發時的表現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准,辨認及控制能力喪失,無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必要的時候強制醫療。對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予以強制醫療。

  怎樣才能達到“必要的時候”呢?也就是說,什麼情況下才能依法強制醫療,強制醫療須具備哪些法定條件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行為人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依法強制醫療: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2.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是並列關系缺一不可。

  程序移送:本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李某某對其真實姓名、原籍住址均不清楚。公安機關在了解到李某某系外省籍人員后,赴李某某原籍了解情況,獲悉李某某長期患精神疾病,多年離家出走,父母年邁,家人尋找未果等情況。公安機關綜合案件事實,認為李某某符合強制醫療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作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檢察機關審查后,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會見李某某,征詢李某某家人的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李某某放火焚燒他人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及車輛內他人人身安全,造成車輛及車上財物焚毀,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已達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序鑒定李某某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在公安機關查獲時,李某某持菜刀對峙,以暴力手段抗拒,結合在案証據証明事項,李某某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依法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法院據此作出前述第001號決定,對被申請人李某某予以強制醫療。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已送交相關醫療部門進行強制醫療。

  法官說法: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精神病人受病理作用的影響導致其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因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刑罰措施。然而,由於很多精神病人具有嚴重的暴力性攻擊傾向,人身危害性極強,如果不對這些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他們可能會繼續危害社會。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是出於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處置的特別處分措施,是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並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

  本案李某某放火焚毀他人車輛,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已達犯罪程度,在公安機關查獲時,李某某持菜刀對峙,以暴力手段抗拒,經法定程序鑒定李某某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決定對李某某強制醫療,有力維護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同時對精神疾病患者給予人權保障和法律保護,使其得以有效的醫療救濟,對於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周江 許奇鈺)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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