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中院:違反限消令,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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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近日,長治中院對違反限消令乘機的楊某處以罰款。

  被執行人長治市某公司於2020年11月27日被長治中院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楊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受限,但楊某無視法律規定,於2022年至2023年期間,未經法院准許,多次使用非法途徑購買飛機頭等艙機票,從長治機場飛往廣州白雲機場。楊某的做法違反了限制消費令的規定,長治中院立即將楊某傳喚至法院,對其進行了嚴肅訓誡和批評教育,並根據楊某的行為情節、經濟能力及悔過表現,決定對楊某處以20000元的罰款懲戒。楊某收到決定書后表示對罰款無異議,同時積極主動向長治中院交納了全部罰款,並對此事表達了真誠悔過。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長治中院將按照最高法院的統一安排部署,持續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消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嚴懲失信行為,綜合運用傳喚、拘傳、罰款、拘留等多種強制措施,不斷加大對違反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進一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馮俊明 趙霞)

  法條速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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