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錢,應該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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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婚姻存續期間借貸,離婚后約定一方承擔債務銀行訴要求雙方共同償還會獲得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被告小李(化名)和小劉(化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同意給予被告60000元的授信額度。原告於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小李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並於當日簽訂《貸款借據》,同時約定:借款金額60000元,借款期限24個月,年利率5.35%。后被告雙方於2022年4月1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約定上述借款由被告小劉償還。2022年12月開始,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利息,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認為,小李、小劉雙方原系夫妻關系,且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小劉共同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74.08元。

小李辯稱,自己與小劉已經離婚,且調解協議中明確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銀行不能要求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小李應否承擔夫妻共同還款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屬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向原告借款,發生於小李與小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兩人已經離婚,並且調解協議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的債務由小劉個人承擔,但該約定系夫妻兩人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案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小李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陵川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李、小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截止2023年6月27日尚欠原告的貸款本息共計60974.08元,其中本金60000元,利息974.08元,並從2023年6月28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繼續支付原告利息及罰息,直至全部償還為止。

【法官說法】

法院生效的離婚調解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分割問題已做出處理的,因該調解協議的內容系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僅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如果夫妻雙方為逃避債務而離婚,並將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由無清償能力的一方負擔,必然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對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對外效力應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夫妻一方不得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抗債權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証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劉賀陽)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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