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交強險,你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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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都知道汽車要交保險,你知道摩托車也要投保交強險嗎?其實,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也是法定義務。近日,陵川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靳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陵川縣某路段,與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郎某受傷及車輛損壞。案經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靳某、郎某均負事故同等責任。

  法官接收案件審查后發現,靳某、郎某所駕駛機動二輪摩托車均未投保交強險,事故受傷者系郎某。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后,因發生事故造成對方的損失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理賠。但由於雙方均未投保,事故中受傷的郎某可要求靳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自行賠償,交強險不足部分方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負擔。

  本案經法官釋法說理后,雙方均認識到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帶來的不利后果,就賠償事宜達成了調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交強險作為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險種,目的就在於為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不購買交強險而非法上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通知依規投保、處以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罰款﹔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后,投保義務人還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購買交強險,是機動車輛所有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作為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前提條件。作為機動車的摩托車車主有時會因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或抱以僥幸心理,銷售單位未盡到提醒義務,導致未及時繳納交強險,不僅違法,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將會承擔較大的、甚至是難以承受的經濟賠償責任。按時、及時購買交強險,既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牛鈺清)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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