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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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如實開具發票。

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証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証金專用賬戶。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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