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守正義 護航國企捍公平
不忘初心守正義 護航國企捍公平
“感謝省檢察院,幫我們追回了400多萬元的國有資產損失!”近日,由省檢察院抗訴的Z資源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為Z公司)與邊某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判決邊某某賠償Z公司431余萬元。2021年12月24日,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來到省檢察院,代表公司送來寫有“護航企業發展,維護公平正義”的錦旗及感謝信。

Z公司於2009年7月與邊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2011年8月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補充協議》,邊某某將其持有的Y煤業有限公司(簡稱為Y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Z公司,Z公司向邊某某支付了相應對價。因股權轉讓前,Y公司未根據相關協議向J公司返還323萬元的投資款,J公司向合並后的法人Z公司起訴要求返還投資款,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323萬元投資款應為Y公司向J公司的借款,判決Z公司歸還該筆借款,導致Z公司重復支付了該筆款項。為此,2015年6月24日,Z公司起訴至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邊某某返還在轉讓Y公司股權過程中因未盡如實陳述義務造成Z公司的損失456余萬元。該院認為,2008年12月2日,J公司向Y公司投資323萬元,邊某某非Y公司的實際控股人,也不是主持該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者,且J公司投資的323萬元進入Y公司賬后,被該公司財務計入資本公積明細賬,由Y公司使用,邊某某個人並沒有佔用或挪用該筆資金,Z公司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說明邊某某在轉讓Y公司股權過程中未盡如實陳述義務,判決駁回Z公司的訴訟請求。Z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Z公司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裁定指令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邊某某在轉讓股權過程中不存在隱瞞事實的主觀過錯,Z公司的再審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維持原二審判決。
2019年4月1日,朔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再審認定事實缺乏証據証明為由,提請省檢察院抗訴。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Z公司與邊某某在2007年3月28日簽訂《Y公司合資合同與補充合同》后,Z公司並未實際經營管理公司,邊某某在2009年4月30日前持有Y公司100%的股份,仍是Y公司的實際控制人。J公司與Y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都明確說明在J公司成為Y公司股東前,其投資款均應以債權方式處理,省高級人民法院當時的民事判決書亦確認J公司323萬元投資款應為Y公司借款。邊某某作為此期間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將此款項記入資本公積明細賬,且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沒有作出相應的提醒和說明,使Z公司在股權轉讓時向邊某某錯誤地支付了相應對價,在J公司通過訴訟使Z公司又支付了J公司此款項的情況下,邊某某理應返還Z公司,遂於2019年10月16日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院於2021年11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全部採納省檢察院抗訴意見,撤銷原判決並予以改判,有效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本案,我們深切感受到了省檢察院堅決捍衛公平正義的工作態度。”Z公司送來的感謝信中這樣寫到。山西檢察機關緊緊圍繞全省工作大局,在履職中勇於擔當,主動作為,精准發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用心辦好每一起涉企案件,努力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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