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馬:一村民打工眼睛受傷 法援律師幫助討回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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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徐某經營的某鋁材加工銷售部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是徐某的妻子楊某。呂某經同村村民宋某介紹到徐某經營的某鋁材加工銷售部打工。有一天,在徐某的安排下,呂某配合宋某用電鋸切割舊木櫃的木板時,不慎導致右眼進了“東西”。兩天后呂某感覺眼睛疼痛劇烈,到侯馬市人民醫院治療,后轉入山西省眼科醫院先后四次手術治療,醫療費花費52777.14元。徐某隻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便不再支付。出院后呂某就賠償事宜多次找徐某協商,均未果,遂將徐某、楊某訴至侯馬市人民法院。呂某在法院立案后,因不知如何能有效地維權,向侯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因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七)因交通、工傷、醫療、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之規定,侯馬市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指派山西宗君律師事務所曹艷萍律師辦理。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及時聯系呂某,認真了解了案件經過和處理訴求。為呂某書寫《傷殘鑒定申請書》,准備傷殘鑒定所需的証據資料。隨后依據山西省侯馬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及時提交給人民法院。另外,承辦律師精准抓住本案兩個關鍵點:一是本案的訴訟主體所列是否適當,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某鋁材加工銷售部為被告還是以徐某和楊某為被告?二是徐某和楊某是否應當賠償呂某的損失,本案能否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承辦律師認為:第一,徐某和楊某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某鋁材加工銷售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是楊某。徐某是實際經營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以及第二款“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呂某將徐某和楊某列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主體適當。第二,呂某是2019年給徐某打工時造成右眼受傷,傷害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呂某受傷后的賠償責任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法律規定,徐某和楊某依法應當共同賠償呂某的損失。

  在明確了案件的責任主體之后,援助律師協助受援人迅速補充相關証據材料,通過調取醫院病歷、固定電子及錄音証據充實了相關証據,法院判決徐某、楊某共同賠償呂某153465.606元。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但無論在實體還是程序上還是存在許多需要修正的法律問題,作為本案的代理律師,首先通過會見受援人和反復研習案卷証據材料發現“問題”,實體上准確分析案情、明確責任主體,証明損害的因果關系,程序上積極申請傷殘鑒定,變更訴訟請求,修正了呂某的相關賠償項目及數額。同時,庭審中緊緊圍繞“訴訟主體、法律適用”之爭議焦點,依據法律規定,認真收集証據,最終將案件事實完整呈現在法官面前,最大化地爭取了受援人的利益。展現了惠民工程中,法律援助律師扎實的工作作風、精湛的執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素養。呂某為表達自己衷心的感謝,給侯馬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辦案律師贈送了錦旗,感謝法律援助中心幫他討回了公道,讓他看到了正義和希望,感受到了國家和政府對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切實關心和幫助。(周海)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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