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遇上“搶黃燈” 事故一觸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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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4月5日晚上,沁縣段柳鄉長勝村劉某萍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沁州南路由北向南行駛,21時20分許,行駛至交警隊門前燈控路口時,與沁縣漳源鎮交口村牛某紅駕駛的晉DNXXX6號小型轎車,沿沁州南路由南向西左轉彎發生碰撞,造成劉某萍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劉某萍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負主要責任。當事人牛某紅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之規定,負次要責任。

  當晚,由北向南行駛的劉某萍駕駛二輪電動車在明知前方已是紅燈的狀態下,仍然闖紅燈直行通過﹔而此時牛某紅駕駛小型轎車在進入路口前,左轉彎信號燈已是黃燈狀態,但牛某紅並未在停止線前停車等候,仍搶黃燈左轉進入路口,造成事故。

  交通信號燈的主要作用是科學分配路口車輛、行人的通行權,“紅燈停,綠燈行”“寧等三分,不搶一秒”,這是眾所周知的通行規則,交警提示廣大交通參與者: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勿擅自闖紅燈﹔機動車在遇到黃燈亮起時要耐心等候,不要因為一時之快,給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帶來隱患。(杜娟)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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