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后又將財物歸還還算盜竊嗎?
警察“蜀黍”:怎麼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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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今年9月,長子縣公安局嵐水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侯先生報警,稱其放在家中的2200元現金不見了,懷疑是被人偷走了。民警立即前往,了解情況后隨即開展調查。可是剛過了2天,侯先生又聯系民警說錢找到了,竊賊將錢丟在侯先生家院子裡被他撿到了。

消失的財物又出現了?辦案民警立刻意識到,犯罪嫌疑人一定與侯先生關系較近,在得知其報警且民警經常出入搜尋線索后,心虛地將竊得財物返還,在一番調查走訪后,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申某某,遂將申某某傳喚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申某某如實交代了盜竊實情,稱其經常到侯先生家做客,案發當天,她看到侯先生家裡有2200元現金,瞬間起了貪念。隨后,她趁四下無人時偷偷將錢裝走后離開。得知侯先生報警后,申某某害怕事情敗露,便趁夜色把錢丟回侯先生家中。

“警察同志,我已經把錢還回去了,這應該不算是盜竊了吧?”申某某低下頭向民警問道。“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民警嚴厲批評了申某某。目前,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崔金)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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