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山西法制報訊(記者 魏巍)為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1月23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在規劃與管控、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修復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汾河是黃河的第二大支流,也是山西第一大河流。針對汾河保護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我省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相關立法工作,制定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條例》《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三件地方性法規,在推動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中取得了明顯成效。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汾河保護工作中的主要責任,規定了汾河保護工作的河(湖)長制、規劃和執法協作機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機制。汾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汾河保護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
《條例》規定在汾河上游河岸兩側一定范圍內劃定重點排污控制區,並規定相關產業和行業的負面清單﹔同時規定了汾河流域的八項禁止行為和重點保護區的八項禁止行為,確保使汾河水質好起來。
“通過‘三法合一’的方式,去舊增新制定《條例》,標志著依法治汾進入新階段。”省水利廳副廳長杜詠梅表示,流域各級政府將深刻領會《條例》要義和立法精神,為汾河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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