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反家暴法實施“最后一公裡”
打通反家暴法實施“最后一公裡”
反家暴法宣示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法律實施以來,山西各地大力宣傳貫徹,有關部門依法加大干預力度,家庭暴力案件開始逐年下降。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婦聯系統向我們反映,反家暴涉及的職能部門協調聯動不順暢,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協助配合不到位,反家暴法的一些條款在具體落實中卡在了“最后一公裡”,希望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解決。
婦聯系統反映的問題引起了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家庭暴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地方人大的責任。省人大相關機構對婦聯系統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細胞,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需要人人參與、社會監督,需要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的協助配合。現在的問題確如婦聯系統反映的,有關職能部門化解家庭矛盾糾紛、消除家庭暴力隱患的工作機制不健全,村居委會和用人單位這方面的職責也不夠明確具體,強制報告、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臨時庇護等制度,由於缺乏配套機制和具體操作指引,在實際工作中運用不充分。因此,省人大常委會採納婦聯系統的建議,從預防和處置兩個環節入手,制定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打通反家暴法實施的“最后一公裡”。
完善多部門合作聯動機制。反家暴法規定各級政府婦兒工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暴工作。多部門合作是其內在要求。山西一些市縣由政府主導建立反家暴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多部門合作聯動。辦法將這一做法固定下來,明確了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五個方面的工作機制,即家庭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機制,家庭暴力應急處置機制,會商、協辦、轉介、督辦、通報等工作聯動機制,受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服務、臨時庇護、就學幫助、就業指導等綜合救助服務機制,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機制。為了防止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求助后互相推諉,明確實行首接負責制﹔為了解決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識別能力不足、報告意識缺乏的問題,明確由主管部門加強指導、督促落實。
推動反家暴工作重心下移。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將反家暴工作納入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細化了反家暴法關於村居委會“屬地管理”和用人單位“屬人管理”的職責。村居委會和用人單位應當將反家暴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員工行為規范,並做好所屬人員家庭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后,村居委會應當在九十日內進行定期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施暴﹔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可以委托村居委會和加害人、受害人所在單位進行定期查訪,監督加害人遵守保護令﹔村居委會應當為受害人提供二十四小時應急安置,並幫助受害人回歸家庭或者轉介至臨時庇護場所。這方面的內容佔到辦法近一半的條款,覆蓋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各環節,使反家暴工作進一步落實到群眾居住的農村、社區和所在單位。
加大受害人保護救助力度。堅持以受害人保護為中心,從三個方面細化落實保護救助措施。一是設置了救濟途徑專門條款,對反家暴法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引導受害人打破沉默、勇敢發聲,走出依法維權第一步。二是每一個條款都充分體現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如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求助后,應當傾聽受害人訴求,撫慰疏導情緒,告知救濟途徑,協助報案、就醫、傷情鑒定、庇護救助﹔公安機關處置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時,如果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誡書,或者加害人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應當出具告誡書﹔受害人主動尋求臨時庇護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及時安置,保護人身安全,提供醫療救助、法律咨詢、心理輔導等服務﹔受害人請求出具醫療診斷証明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三是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特殊群體,納入強制報告制度保護范圍,暢通臨時庇護救助渠道,給予更加有力的保護。
辦法實施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婦聯等多部門聯合,在全省建立家庭矛盾糾紛“五色”分級預警處置機制,要求相關部門對本部門、行業、領域內家庭矛盾糾紛進行分層預警、分級評估、分級處置以及報告管理。各市縣建立完善了反家暴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反家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有力推動了反家暴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課題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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