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務數據盤活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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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在制定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時,我們注意到政務數據是現階段數量最龐大、價值密度最高的數據資源,蘊含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巨量信息,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戰略資產,對於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具有重要價值。為了在安全可靠的基礎上推動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提升政府宏觀決策、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我們專門制定了政務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

通過調研我們了解到,政務數據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是“數據封閉、重復採集、煙囪林立、信息孤島”,其原因一是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存在體制機制障礙,二是安全管理、隱私保護等缺乏制度保障。進一步研究論証,我們認為,推動數據要素高效利用,必須鼓勵數據共享開放﹔鼓勵數據共享開放,必須保障數據被採集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強數據的安全和規范管理。辦法圍繞安全保障、隱私保護、開放共享和開發利用,進行制度設計。

一、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辦法明確了規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規定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政務數據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政務數據安全指導、監督、調查等工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政務數據安全保障工作﹔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採取身份認証、權限管理、數據加密等安全措施保障政務數據安全,並建立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和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二、保護信息被採集對象的合法權益

政務數據的價值取決於信息採集量以及信息的真實性,而信息採集要以保護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為前提。為此,規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採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信息,要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採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要取得被採集對象的同意﹔被採集對象拒絕的,不得採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職責。為保障被採集對象的合法權益,辦法就“擅自擴大數據採集范圍或者重復採集數據的”“因採集對象拒絕採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而拒絕履行有關職責的”等情形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三、推動政務數據共享開放

辦法立足於建立推進政務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明確了一系列措施。在共享方面,規定省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政務雲平台、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等基礎支撐體系的建設、運行和標准制定等工作,並依托省級政務雲平台、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整合全省政務數據。在此基礎上,規定政務數據的共享應當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在開放方面,規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及時確定開放的政務數據﹔按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通過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免費開放經過脫敏和標准化處理、可機器讀取的數據﹔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形式無條件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的政務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四、支持政務數據開發利用

為了發揮政務數據的要素作用,辦法建立了政務數據合理合法進入市場的相關機制。規定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支持通過數據交易等方式依法利用政務數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可以根據政務數據開發利用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權開發對象或者合作開發對象進行政務數據開發利用﹔授權情況應當報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備案﹔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政務數據合作時,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政務數據開發應用,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議進行﹔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注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辦法實施后,省政府進一步理順政務信息化體制機制,推動全省范圍內政務信息化職能整合,制定出台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辦法、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電子印章管理實施辦法,編制政務數據共享清單,推動政務數據的共享整合和開放利用。省政務信息管理局制定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會同省委網信辦、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機制﹔組織開展政務雲資源服務集中購買,推動各部門已建信息系統遷移上雲,新建信息系統依托政務雲開發部署﹔開發了“領導駕駛艙”決策指揮平台、“晉政通”一體化協同辦公平台、“13710”信息化督辦系統、“三晉通”政務服務App等。這些舉措落實了辦法的相關規定,促進了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有利於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

“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課題研究組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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