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的山西特色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的山西特色
近年來,山西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以“放管服”改革為牽引,探索開展了政務服務標准化、數字政府建設、政務信息一體化、“一網通辦”“一枚印章管審批”等一批山西特色鮮明的改革,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但總體上,山西營商環境仍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與先進地區相比還有差距,必須在深化改革上有更大突破,使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持續迸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勁動力。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繼2019年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山西省開發區條例后,2020年1月,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法規貫徹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把近年來山西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實踐証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上升為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增強權威性和法律約束力,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這件法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彰顯了山西持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一)優化審批、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針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突出的限制多、門檻高、審批繁等問題,山西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條例專設“優化審批”一章,把這兩項改革鞏固下來,要求擴大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范圍,逐步增加政府統一服務事項和企業承諾事項,減少審批事項﹔要求依法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明確集中許可部門的集中審批職責和原許可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為了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將山西政務服務標准化、政務信息一體化改革的內容吸納到法規中,要求政府制定標准化的政務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實現同一事項的名稱、依據、程序、類型等要素的統一,編制和完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以及辦事指南,並及時公開﹔對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整合、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務網絡環境、提升政務服務便民化水平、提升政務運行規范化水平、構建數字政府安全保障體系等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的內容作了規定。
(二)條例著眼市場主體全方位保護作了一系列規定。一是為了實現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明確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准入、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強化法治支撐。二是為了保護企業經營自主權,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有償培訓、接受有償宣傳、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等。三是為了給市場主體在與政府合作時吃下“定心丸”,條例對“新官不理舊賬”問題作了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依法履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違反合同約定。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變更合同或者承諾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四是針對中小微企業生存和發展困難的問題,要求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強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五是對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作出相關規定,保障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權利。
(三)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條例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作了規范。一是為了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對土地供應、交通物流、通關便利等方面作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公用企事業單位提高水、電、氣、暖等公共設施接入效率。二是為了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對金融服務、融資擔保作了規定,明確引導激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要求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三是推進減費降稅,要求執行稅收服務規范,優化辦理流程,保障企業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証金等有上下限標准的,按照下限標准收取。四是為了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對建立市場主體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查處涉企涉商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周邊治安環境等作了規定。五是聚焦破除市場退出障礙,對優化市場主體變更和注銷辦理流程、降低辦理成本以及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機制等作了規定。
(四)政府部門放權越多,監管責任越重、要求越高。條例推動政府部門把主要精力用在事中事后監管上。一是細化上位法“監管全覆蓋”要求,區分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事項、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事項、下放審批權事項、審批改備案事項等六種情形,明確監管責任,厘清監管事權,確保審批制度改革后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二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明確建設規范統一、數據共享、協同聯動的“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風險可發現、監管數據可共享。三是推動健全執法機制,要求強化信用監管,實行聯合執法,著力解決困擾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四是為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留出發展空間,要求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管方式和標准規范。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還注意處理好與其他涉及營商環境法規的關系,做到不替代、相銜接,共同構成了優化營商環境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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